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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4 / 200 頁-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5條 …認證證書之日起一年內設置網路申辦系統,受理公眾電信網路審驗之申請。
- 行政公眾電信網路驗證機構管理辦法 第16條 驗證機構受理審驗案件時,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向申請審驗者收取審驗費,不得收取主管機關所定收費標準以外之費用,並於收訖之次日悉數解繳國庫;主管機關另按委託審驗契約議定標準核支其委託費用。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3條 …必要互連資訊:一、互連請求之作業流程(含程序、處理時間等)、申請書表及所需文件。二、可供介接之網路介面規範、網路元件或相關電信基礎設施之技術概要說明。三、費率。四、經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二條核准公開之參考協議範本。五、其…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7條 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申請裁決者,任一方應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裁決,並應將申請書副本送達他方當事人。前項申請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之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及代表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8條 申請裁決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主管機關應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非屬市場顯著地位者或與市場顯著地位者進行互連協商之電信事業。二、非屬互連事項者。三、提出互連要求或提出修改或重新簽訂互連…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19條 …人提出書面說明;當事人拒絕提出或逾期未提出者,主管機關得逕依申請裁決當事人所提資料及職權調查所得資料裁決之。主管機關為辦理裁決事項,得命各方當事人限期提供相關資料或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並就事件有關事實為必要之調查。裁決事…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互連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裁決書,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各方當事人。前項期間,於依第十八條規定命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依命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裁決書至少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當事人…
- 行政市場顯著地位者認定及解除認定實施辦法 第8條 市場顯著地位者得檢具相關佐證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解除認定。前項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應提供其他相關佐證資料者,得限期命申請人補正。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逕予駁回。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檢具申請書、事業計畫書及其他相關規定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取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其為法人者,並記載代表…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5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期限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記載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6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經審查申請人依第四條檢附之文件與申請之業務相符者,由主管機關發給許可函。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7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特殊業務者,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向主管機關申請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發給許可執照及系統架構圖。但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要求經營者按修正審驗技術規範,依主…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一般業務,應於取得許可函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及完成其網路系統建設,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發給許可執照:一、許可函影本。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三、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其申請書或檢附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不予許可。經營者取得許可執照後,經發現有前項情事者撤銷其許可。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執照;其執照有效期間為十年,期間屆滿二個月前,欲繼續經營者應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其未申請換發者,原領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不得繼續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起核發之許可執照或因原領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而申請換…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照不得出租、轉讓。許可執照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登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未申請換發者,經主管機關查知,得通知其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許可執照,其有效期間與原執照同。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1條 …營者合併,應於合併前與合併者共同檢具合併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前項事業計畫書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名稱及住所。二、營業項目及區域。三、股東會議紀錄及契約書。四、用戶權益保障措施。五、預定合併生效日。六、其他…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2-2條 …准後,合併存續者應於三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前項合併存續者應依經核准之用戶權益保障措施辦理。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營業項目者,就其異動部分,應事先檢具第四條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經營者擬變更事業計畫書內系統架構者,應於系統正式啟用後一個月內報主管機關備查。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令規定應設置通訊監察設備之經營者擬新增或擴充通訊系統而…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15-1條 …二類電信事業提供其他電信事業電信服務前,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一、服務型態或設備之合作意向書或備忘錄等相關證明文件。二、系統架構圖,包含機房地點、電路或頻寬安排,無網路設備者免附。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營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復業前十五日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未申請復業者,其暫停經營之業務視為終止。第二類電信事業終止其業務之全部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路節點之確認程序,始得提供通信服務。前項確認程序,經營者應於申請許可經營時,於事業計畫書敘明之。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時系統時間應保存三個月。(五)免費電子郵件信箱及網頁空間線上申請帳號時之來源IP位址及當時系統時間應保存六個月。(六)電子郵件通信紀錄應保存一個月。四、虛擬行動網路服務通信紀錄應保存六個月。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碼管理辦法及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處理用戶號碼事宜。申請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服務者,其用戶號碼應向經營E.164用戶號碼網路電話業務之第一類電信事業取得。但實收資本額已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者,得向主管機關…
- 行政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 第31-1條 …國家安全或資通安全有關機關知會,主管機關得通知經營者縮減之。申請經營第二類電信事業者,經主管機關考量經營業務與設施之關鍵性、用戶數或網路規模、經營控制權等因素認定有必要時,應檢附資通安全防護及偵測設施建置計畫書,並承諾於…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受理用戶申請其電信服務時,明確告知該用戶得要求提供指定選接服務。前項用戶如不行使指定之權利,得由選接服務提供者代為指定。選接服務提供者應依用戶之指定,提供指定選接服務;用戶變更指定者,亦同。第一項告知,…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4條 用戶得依下列方式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指定選接服務:一、以書面向其擬撥接使用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申請。二、以書面向其簽約之選接服務提供者申請。選接服務提供者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前項第一款…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5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應於接獲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依用戶申請指定電信事業之通知之日起四個工作日內,完成設定作業,並於完成設定時,即刻以適當方式通知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其屬變更指定選接者,並應同時通知變更前…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6條 …選接服務提供者受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電信事業之委託受理用戶申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者,除有正當理由,應依委託契約之約定辦理前二條所定應辦事項。前項委託契約之約定,由選接服務提供者逕行接受用戶者,不受第十四條第三項及前…
- 行政電信事業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用戶申請以撥號選接方式使用他電信事業所提供之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應向提供長途或國際通信語音服務之電信事業提出。但使用行動通信號碼之用戶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