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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條 …一、主索應在二‧四以上;如為新設者應在二‧七以上。二、曳索、作業索(吊材索除外)、安裝索及支持索應在四‧○以上。三、吊材索應在六‧○以上。前項主索如用於載運人員時,應有其他足以預防墜落之安全裝置。
  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之作業索,除循環索外,依下列規定:一、長度在最大充分使用時,仍應保留有圍繞捲胴二捲以上。二、末端應以鋼索夾等緊固於捲揚機之捲胴。
  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條 …增負荷方法分別試驗各項獨立煞車系統,如有故障,應於修復後方得作業。二、地形上曳索垂下比較大之索道,應在曳索容易接觸地面之地面上裝設曳索承索滾輪,每天並應確實檢查。三、鳥居、盤台及錨錠等結構部份須經常檢查,如發現損壞時,應…
  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8條 雇主對於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應規定操作人員於運轉作業中,不得離開作業位置。
  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等懸掛物,應禁止勞工乘坐。但對於搬器、鋼索等器材之檢修等臨時作業不致有墜落危險時,不在此限。
  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雇主使勞工依木材本身之重量而從事集材或運材等作業時,依下列規定:一、木材滑走時,應禁止勞工進入該滑路區。二、於集材場、轉運站從事處理作業或於滑道中處理停止之木材時,應令勞工先向上方從事木材滑走作業人員發出停止信號,並確認…
  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使用架線等作業,應於下列各款時機,確認所定項目之狀況,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組裝或變更時:(一)支柱及固定錨之狀況。(二)集材機、運材機及制動機之有無異常及其安裝狀況。二、試運轉時:(一)主索、曳索、作業索、支…
  8.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運材作業,應避免使用木馬道,如環境關係,必須使用時,應使木馬於木馬道行駛時,能穩妥且具制動功能,並應準備勾釘、索具等適用木馬運材之器具,供勞工使用。
  9.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木馬道之狀況。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三、制動用鋼索機能。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
  10.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一、水深一.三公尺以上者,應有警告標示,並置備救生設備,使作業勞工確實使用。二、人工貯木池應定期換水。三、水道不得建造於高壓電力線附近。四、水道不得有枝條、沉木、岩石及其他阻礙物。
  1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6條 …業法規及有關法令規定外,依下列規定:一、在電力線附近從事伐木作業,應有防止倒木撞及電力線之措施。二、電話線不得架設在電力線上方,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
  1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9條 雇主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應供給安全帽,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1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1條 雇主對於從事伐木、造材、造林、集材等作業勞工,應供給適當之手套及腿部防護具,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1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2條 雇主對於林場作業區之環境衛生,依下列規定:一、各作業場所之配置,應注意環境衛生。二、應指定人員負責工作場所環境衛生之維護。三、工作站之四周,應有適當之排水設施。四、工作站與運材鐵道及公路,應保持安全距離,並與庫房、堆肥場…
  1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1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6條 雇主於有毒植物或動物出沒有危害勞工之虞場所,對作業勞工應實施危害預防教育及急救方法。
  1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7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伐木、造林等作業時,應採防止勞工因毒蛇、毒蟲、有毒植物及農藥危害之必要措施,並置備蛇藥及其他必要急救藥品。
  18.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3條 …條件檢查、一般安全衛生檢查、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第一項之專業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統籌規劃;直轄市主管機關依其需要辦理勞動檢查員在職訓練時,應於訓練前,將訓練名稱、課程…
  19. 行政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 第5條 …前項第一款專業檢查訓練,分成營造業安全衛生專業檢查、特殊有害作業環境專業檢查及危險性機械設備專業檢查等訓練,各項專業檢查訓練時數不得低於六十小時。經勞動檢查機構指派參加前項訓練之勞動檢查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2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6條 …,雇主應致力確認所使用物質之毒性,尋求替代物之使用、建立適當作業方法、改善有關設施與作業環境並採取其他必要措施。
  2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6-1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特定化學物質作業者,對於健康管理、作業環境監測、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勞工及未滿十八歲勞工保護與入槽安全等事項,應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
  22.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8條 …甲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三、從事製造或使用…
  23.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設備,且原料、材料及其他物質之供輸、移送或搬運,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三、為預防反應槽內之放熱反應或加熱反應,自其接合部分漏洩氣體或蒸氣,應使用墊圈等密接。四、為預防異常反應引起原料、材料或反應物…
  24.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要,不得開啟。七、以電弧爐融出之鈹等製造鈹合金製程中實施下列作業之場所,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一)於電弧爐上之作業。(二)自電弧爐泄漿之作業。(三)熔融鈹等之抽氣作業。(四)熔融鈹等之浮碴之清除作業。(五)熔融鈹等之澆注…
  25.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製造乙類物質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
  26.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使用乙類物質,將乙類物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27.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鈹等之加工作業(將鈹等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28.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造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丙類第二種物質時,製造設備應採用密閉型,由作業人員於隔離室遙控操作。但將各該粉狀物質充分濕潤成泥狀或溶解於溶劑中者,不在此限。因計量、投入容器、自該容器取出或裝袋作業等,於採取前項設施顯有困難時,應採用…
  29.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雇主對散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
  3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在此限。四、排氣口應置於室外。五、於製造或處置特定化學物質之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害物濃度。雇主依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於氣罩連接導管適當處所,設置監測靜壓、流速或其他足以顯示該設備正常運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