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3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木馬道及森林道路 第3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木馬運材作業,應於每日作業前,確認下列事項,並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一、木馬道之狀況。二、備有制動用鋼索之木馬道,其制動用鋼索狀況。三、制動用鋼索機能。木馬運材作業,木馬道棧橋使用已超過一個月或颱風豪雨後,須事先派人確認該棧橋之橋腳、橋樑、銜接及補強等處之耐用狀況,以及橋腳有無浮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