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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第2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設置機關(構)申請設置救護車許可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
  2. 行政救護車及救護車營業機構設置設立許可收費標準 第3條 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受理救護車營業機構申請設立許可及發給開業執照,收取費用如下:一、於受理設立許可申請時,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一千元。二、於受理設立登記時,收取登記費新臺幣五百元。三、於發給開業執照時,收取執照費新臺幣五百元。
  3. 行政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2條 …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核准:新臺幣八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八萬元。三、申請變更:新臺幣四萬元。
  4. 行政細胞治療技術審查費收費標準 第3條 細胞製備場所所屬機構,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該場所認可、展延或變更者,每一申請案應繳納之審查費如下:一、申請認可或場所遷移、擴建或新增細胞治療技術項目(適應症):新臺幣十二萬元。二、申請展延:新臺幣十二萬元。三、…
  5.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2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符合下列條件之醫院,指定其為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以下簡稱諮商機構),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一、一般病床二百床以上。二、經醫院評鑑通過之醫院。前項以外之醫院、診所具特殊專長,或位於離島、山地或…
  6.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4條 …,得就前項第二款或第三款人員擇一設置。第一項人員,應完成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訓練課程。
  7. 行政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第9條 諮商機構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酌收諮商費用。
  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條 本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法所稱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5條 為促進緊急醫療救護設施及人力均衡發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消防主管機關劃定緊急醫療救護區域,訂定全國緊急醫療救護計畫。其中,野外地區緊急救護應予納入。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整合緊急醫療救護資源,強化緊急應變機制,應建立…
  1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7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對災害及戰爭之預防應變措施,應配合規劃辦理緊急醫療救護有關事項;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實施緊急醫療救護。
  1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8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一、緊急醫療救護體系建置及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劃定之諮詢。二、化學災害、輻射災害、燒傷、空中救護及野外地區之緊急醫療救護等特殊緊急醫療救護…
  1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9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第二項之緊急醫療救護區域協調指揮體系,委託醫療機構於各區域內組成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以下簡稱區域應變中心),辦理下列業務:一、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二、即時掌握區域內緊急醫療資…
  1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邀集醫療機構、團體與政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為下列事項之諮詢或審查:一、緊急醫療救護資源規劃及實施方案之諮詢。二、急救責任醫院之指定方式及考核事項之諮詢。三、轉診爭議事項之審查。四、緊急傷病…
  1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將醫院緊急醫療業務及協助到院前緊急醫療業務納入醫院評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轄區內醫療機構之緊急醫療業務,應定期實施督導考核。
  1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2條 …機關(構)之救護車及救護人員出勤,並通知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
  16.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3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應依其轄區人口分佈、地理環境、交通及醫療設施狀況,劃分救護區,並由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
  17.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4-1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或其他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場所管理權人或法人負責人於購置設備後,應送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後,登錄於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前二項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之項目、設置方式、管理、…
  1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5條 …加護救護車;其裝備標準、用途及有關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6條 救護車之設置,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登記,並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特屬救護車車輛牌照;其許可登記事項變更時,亦同。救護車之設置,以下列機關(構)為限:一、消防機關。二、衛生機關。三、軍事機關。四…
  2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7條 …)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21.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19條 …疑似傳染病之病人,於一定傳染病,經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報告該管主管機關並經其證實後,應通知運送救護車所屬之機關(構),採行必要措施;其一定傳染病之範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考量控制疫情與保護救護人員及第三人安全之需要公告之。
  22.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0條 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
  23.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1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所轄救護車之人員配置、設備及救護業務,應每年定期檢查;必要時,得不定期為之。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對前項檢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4.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2條 …執勤紀錄之製作與保存、檢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25.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3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離島、偏遠地區緊急醫療救護之需要,得會同有關機關規劃設置救護直昇機之停機坪。
  26.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4條 …施行之救護項目、應配合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前項訓練之訓練課程,應包括野外地區之救護訓練。
  27.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5條 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為辦理下列事項,應指定醫療指導醫師,其中並得增加具野外醫學專業者,建立醫療指導制度:一、各級救護技術員執行緊急救護之教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二、訂定各級救護技術員品質指標、執行品質監測。三、核…
  28.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27條 …施行救護。前項緊急傷病患救護作業程序,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9.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0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大量傷病患救護(含野外地區緊急救護)辦法,並定期辦理演習。前項演習,得聯合消防等有關機關舉行,並請當地醫療機構及救護車設置機關(構)配合辦理。
  30. 行政緊急醫療救護法 第36條 …與協調、轉診方式與醫療照護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