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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 200 頁-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1條 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適用本條例規定。第二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其權利義務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一般替代役之規定。第三階段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與用…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1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及服勤單位負責辦理;第一階段研發替代役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膳食,由訓練單位負責辦理。前項膳食於必要時,得發給主、副食代金。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6條 (刪除)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26-1條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出境,應經主管機關核准;其申請與審查程序、核准之次數、期間、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36條 撫卹受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撫卹金之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三、褫奪公權終身者。四、死亡者。五、死者配偶或寡媳再婚者。六、因失蹤受卹,經證明並未…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46條 替代役役男一般保險之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給付:一、犯罪被執行死刑者。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56條 主管機關得邀請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辦理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年度實施計畫、宗教信仰申請案件、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役男權益受損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爭議案件等事項之審查。前項民間團體代表、學者及專家人數…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0條 施行替代役所需之經費,除第六十條之一另有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及各有關機關(構)依本條例所定,按其應辦事項,依預算法令編列預算。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0-1條 用人單位應於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之第二階段服役期間,按月向主管機關繳納研究發展費或產業訓儲費,為下列各款之運用:一、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服役期間之薪俸、主副食費、住宿及交通津貼、保險、撫…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0-2條 第十五條、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四款及第五十條所定需用機關或服勤單位應辦理之事項,於用人單位準用之。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1條 本條例起徵對象為中華民國七十年次以後出生之役男。中華民國六十九年次以前出生之役男有履行兵役義務者,得依第五條及第五條之一規定申請服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或產業訓儲替代役。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2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3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條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以後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行政替代役役男傷病停役檢定標準 第6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第6條 有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如因情況特殊而確有委託政府管理之必要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6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保衛公共安全或救護公共災害,指檢舉、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維護公共秩序或防護公用資財或於公共災害發生時,奮勇搶救人員、物資者。
- 行政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16條 主管機關核定身心障礙或死亡之撫卹後,即函發身心障礙或死亡通報,通知原屬服勤單位轉交撫卹受益人,並同時通知替代役役男原屬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並送有關機關登記。但對自行申請撫卹者,得逕行通知撫卹受益人,並副知原屬服勤…
- 行政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 第26條 替代役役男所需撫卹金及殮葬補助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6條 工商團體得視實際需要,設會務、業務、財務、企劃等組(處、室)或其他必要之單位。
- 行政工商團體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第16條 會務工作人員因團體解散、合併、裁撤、編制縮減等,予以資遣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半月薪給之資遣費。會務工作人員服務滿五年以上而申請退職者,應視團體財力,按服務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薪給退職金。前二…
- 行政替代役役籍管理辦法 第6條 役籍管理單位接獲移轉之役籍資料,應將役籍異動事項登錄役籍表(三)至役籍表(七),並於十日內登錄於相對應之資訊系統。
- 行政義務役軍人傷亡慰問金及安養津貼發給辦法 第6條 義務役軍人死亡慰問金,以其遺族為領受人;其領受順序、數人領受方式及領受權利之喪失,準用軍人撫卹條例相關規定。義務役軍人身心障礙慰問金、身心障礙人員三節慰問金及安養津貼,以其本人為領受人。
- 行政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 第6條 替代役役男因下列親屬死亡,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一、父母、養父母或配偶死亡者,給假十五日。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子女死亡者,給假十日。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或兄弟姊妹死亡者,給假…
- 行政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6條 貧困家屬一般住院以不超過一個月為原則,慢性病(如心臟病、腦中風、精神疾病、氣喘、風濕關節炎、結核病、高血壓、慢性支氣管炎、胃潰瘍、賢臟病、癌症、慢性肝病、慢性腸炎等)得延長至三個月。前項貧困家屬住院如逾期未癒,須延長治療…
- 行政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16條 醫療處方用藥,每次以不超過三日份用量,如屬慢性病或偏遠地區,至多不超過十五日份之用量。
- 行政臺灣地區應徵召軍人貧困家屬就醫減免費及補助辦法 第26條 本辦法所應具備各項附件之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另定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6條 經保留職工底缺年資之替代役役男,應於退役後三個月內,憑退役證明書及職工保留底缺年資證明書,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申請復職,並應依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通知之報到時間,向原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按時報…
- 行政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16條 贍養金領受人於領受贍養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領受贍養金之權利:一、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二、因犯內亂、外患罪或因現役期間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處徒刑而未宣告緩刑確定。三、褫奪公權終身。四、死亡。前項喪失領受贍養金權…
- 行政替代役役男權利實施辦法 第26條 替代役役男死亡者,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 行政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第6條 合作社理事會主席、監事會主席由理事、監事分別於理事會、監事會互選之,並以得票超過出席人數半數者為當選。無人超過半數時,就得票最多及次多者再行投票,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抽籤決定之;本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