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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3 / 200 頁-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1條 雇主使勞工於下列各款規定範圍內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已採取一定措施時,得免除設置各款規定之設備: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而設置整體換氣裝置時,不受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七條規定之限制,得免除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一)於儲…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2條 …源。二、外裝型氣罩應儘量接近有機溶劑蒸氣發生源。三、氣罩應視作業方法、有機溶劑蒸氣之擴散狀況及有機溶劑之比重等,選擇適於吸引該有機溶劑蒸氣之型式及大小。四、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3條 …直接向大氣開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應使排出物不致回流至作業場所:一、於室內作業場所未設置空氣清淨裝置之局部排氣裝置。二、依第十一條第三款第一目規定設置之排氣煙囪等設備。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4條 雇主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及吹吸型換氣裝置,應於作業時間內有效運轉,降低空氣中有機溶劑蒸氣濃度至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以下。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主設置之整體換氣裝置,應依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種類,及一小時作業時間內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消費量,計算其每分鐘所需之換氣量,具備規定之換氣能力。前項應具備之換氣能力及其計算之方法,依附表四之規定。同時使用種類相異之有機溶…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6條 …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吹吸型換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於有機溶劑作業時,不得停止運轉。設有前項裝置之處所,不得阻礙其排氣或換氣功能,使之有效運轉。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19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對有機溶劑作業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實施通風設備運轉狀況、勞工作業情形、空氣流通效果及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使用情形等,應隨時確認並採取必要措施。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0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1條 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第十九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二條規定之措施。五…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2條 雇主使勞工於儲槽之內部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一、派遣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二、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於事前告知從事作業之勞工。三、確實將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自儲槽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儲槽之配管流入有機溶劑…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3條 雇主應禁止勞工在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吸菸或飲食,且應將其意旨揭示於該作業場所之顯明易見之處。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4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供給該作業勞工輸氣管面罩,並使其確實佩戴使用:一、從事第二條第十二款規定之作業。二、於依第十一條第二款未設置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之儲槽等之作業場所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使該作業勞工佩戴輸氣管面罩或適當之有機氣體用防毒面罩:一、於依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以整體換氣裝置代替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之室內作業場所或儲槽等之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作業。二、於依第六條第一項…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6條 雇主對於前二條規定作業期間,應置備與作業勞工人數相同數量以上之必要防護具,保持其性能及清潔,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 行政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第27條 …之溢出、漏洩、滲洩或擴散,該儲藏場所應依下列規定:一、防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之措施。二、將有機溶劑蒸氣排除於室外。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26條 …,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一、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之工作場所。二、農藥製造工作場所。三、爆竹煙火工廠及火藥類製造工作場所。四、設置高壓氣體類壓力容器或蒸汽鍋爐,其壓力或容量達中央…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4條 …一、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使勞工在未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工作場所作業者。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停工通知者。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
- 行政勞動檢查法 第38條 …審查或檢查;逾期不辦理或審查、檢查不合格,而仍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者,依第三十四條規定處罰。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條 …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練人員監督作業: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條 …所負責人應令停止從事造林、伐木、造材、機械集運材、木馬運材等作業,並使勞工退避至安全場所。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條 雇主為預防危險發生,對於各危險作業,應建立一定信號標準,公告實施,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之: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明顯場所標示,並做成手冊使作業人員隨身攜帶。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三、每一項作業均應有其特定之信…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6條 …場所負責人對於為造林、伐木、造材、集材、運材而從事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場所下方,或對於因伐倒木、枯立木、原木等木材易生滾落、滑動導致勞工危險之地區,應禁止勞工進入。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8條 雇主對於伐木作業區,應採取下列措施,並指定專人負責監督:一、凡接近作業地區、道路、住所之危險性枝條或枯立木,易受吹倒或阻絆作業之樹枝,於正式作業前由具經驗之伐木勞工伐除之。二、於伐木作業區各出入口,設置警戒標示及嚴禁煙火…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9條 雇主僱用勞工於坡度大於三十五度之場所從事伐木作業,應於砍伐區下方及各出入口劃定安全地帶。但有崩落或倒塌危險之場所,不得從事伐木作業。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0條 雇主對於下列伐木作業,不得使勞工單獨作業,且應選擇具經驗之勞工擔任,並保持其作業地點與其他勞工之距離於緊急狀況時,在可相呼應之位置:一、處理風倒木及焚燃立木。二、以手工具砍伐巨木。三、處理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危險立木。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2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伐木作業,應使伐木勞工為下列事項:一、伐木前應先審度趨避之路線。二、伐木前整理現場,並將周圍之枯立木、懸掛木及其他伐倒時可能導致危險之樹、藤、浮石等加以清除。三、採伐胸高直徑超過四十公分之立木時,其倒口應…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4條 雇主僱用勞工從事造材作業時,為避免其因伐倒木滾落、滑動等危害,應採取固定防護措施。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雇主對於集材及裝材作業場所之設施,依下列規定:一、索具及器具之放置應有定所。二、於集材、裝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7條 雇主於架線作業使用柱木時,依下列規定:一、柱木之材質應良好並具有足夠強度。二、以枯死之樹為柱木時,應將樹皮去除。三、於豎立柱木時,拉緊支持索之根株部應切溝,並以鋼索勒緊。四、架空索及裝材索之主柱木、尾柱木及吊臂裝材場之重…
-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9條 …停止搬運或吊貨之有效煞車裝置。二、主索、支持索及裝於固定物之作業索應在支柱、立木、根枝等堅固固定物上繞捲二捲以上,並用鋼索夾等確實固定。三、安定柱木頂部之支持索應有二條以上,其與支柱之角度應在三十度以上。四、三角滑車、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