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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8條 …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第四條第二項第三款所指事業用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
  2.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28條 …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3.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2條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4.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35條 …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5.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6條 …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邊際及海岸地可闢為觀光或作海水浴場等事業用者,得提供利用辦理放租;可供造林、農墾、養殖等事業用者,得辦理放租或放領。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6.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47條 …一、改良土地。二、興建公務或公共用房屋。三、其他非興建房屋之事業。經改良之土地,以標售為原則。但情形特殊,適於以設定地上權或其他方式處理者,得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二項各款事業,依其計畫須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負擔資金者,應編…
  7.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0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機關或地方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上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核准,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8.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51條 …產類之不動產,為社會、文化、教育、慈善、救濟團體舉辦公共福利事業或慈善救濟事業所必需者,得予讓售。前項讓售,由各該主管機關商請財政部轉報行政院核定,並徵得審計機關同意為之。
  9.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3條 財政部對於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管理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情形,應隨時考查,並應注意其撥用或借用後,用途有無變更。
  10.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5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11. 行政國有財產法 第68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具非公用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表,呈報財政部,並分轉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機關。
  12.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利;所稱收益,係指出租或利用。本法第二十八條但書所稱不違背其事業目的,係指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組織法規或其主管法律規定,得將經管之財產提供他人使用;所稱不違背其原定用途,係指管理機關依計畫及規定用途使用中,兼由他人使用者…
  13.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條所稱公用財產用途廢止,係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一、原定用途或事業目的消滅者。二、原使用機關裁撤而無接替機關者。三、未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已逾一年者。四、原定用途之時限屆滿者。五、其他基於事實情況無繼續使用必…
  14.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3-2條 …核定讓售,逕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辦理出租。但其讓售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者,應由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先行審核,再核辦出租。
  15.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48-1條 …規定事項,得經財政部核准,指定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為之。
  16.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條 …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為限。前項團體申購非公用不動產時,應先備具事業計畫,指明價款來源,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報請該管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辦理。
  17. 行政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55-1條 …確屬特殊者,為實際需用人。前項所稱之獲准整體開發,應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本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稱之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已被私有合法建築物使用之土地,…
  18.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條 …依法律規定不得私有土地及其他非供養殖使用之認定,中央為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四、關於政府計畫開發新港口、風景區之認定,中央為交通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五…
  19.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3條 …登記證達三年以上,且最近三年內未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者。三、領有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或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技術顧問機構管理辦法領得技術顧問機構登記證而未逾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換領期限者。
  20.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13條 …評選為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有因違反法令,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分確定者,由主管機關公告註銷資格。前項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選者,除公告註銷資格外,不得再參加評選。
  21.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3條 …舍使用之財產。(二)公共用財產:直接供公共使用之財產。(三)事業用財產:省營事業機構供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財產。但省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二、非公用財產:公用財產以外之一切財產。
  22.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6條 原為省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原管理機構應編造移接清冊,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23.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
  24.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條 …各類公共工程實施簽證之範圍、項目及主管各類公共工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附表。第一項公共工程除前項所定之簽證範圍及項目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主辦工程機關得視該工程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另擇定適當範圍、項目實施簽證。其由…
  25.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4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檢查技師之業務時,得查詢或調閱有關工作簽證之文件及工作底稿。
  26.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技師工作簽證品質評鑑;其結果得評列等級或優缺點,並公告之。前項評鑑,得委託相關技師公會或學術團體辦理。
  27. 行政技師法 第7條 …三、受聘於前款以外依法令規定必需聘用領有執業執照之技師之營利事業或機構。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其持有不同科別之技師證書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各該科別之技師業務。
  28. 行政技師法 第13條 …本科技術有關之事務。各科技師執業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為提高技術服務品質或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得擇定科別或技術服務種類,實施技師簽證;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政府機關、…
  29. 行政技師法 第23條 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監督技師執行業務,得辦理業務查核,檢查技師業務或令其報告、提出證明文件、表冊及有關資料,技師不得拒絕或規避。前項業務查核,得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方式執業之技…
  30. 行政技師法 第42條 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由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技師公會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技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利害關係人發現技師有第三十九條規定之情事時,得列舉事實,並提出相關事證,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