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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 200 頁-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36條 對於免役、禁役、緩徵、緩召之核定有異議者,應於接到證明書或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填具複核申請書,檢附有效證件,尚未履行兵役義務及替代役役男送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後備軍人送由原辦理機…
- 行政禮儀師管理辦法 第6條 禮儀師非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不得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禮儀師應於前項經營或受僱情形變動三十日內,將該業之名稱、登記字號、登記所在地址及經營或受僱起始日期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該業登記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6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服替代役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自傳。二、理由書。三、切結書。四、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
- 行政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第16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原申請人。經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
-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6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機關申請查對、抄錄或交付書面戶籍資料時,得依戶政規費收費標準酌收規費。
- 行政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第16條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或親等關聯資料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六個月。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業。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稱老弱而無工作能力,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一、五十五歲以上或十六歲以下而無固定收入。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三、罹患嚴重傷、病,在三個月內無法痊癒,致不能工作。四、照顧無法自理生活身心障礙者或罹…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6-1條 役男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算其工作收入,亦不予列入扶助口數:一、應徵(召)服兵役。但研發或產業訓儲替代役役男第三階段服役期間之工作收入扣除其戶籍所在地當年最低生活費後之淨額,應予列計。二、榮民領有院外就養生活費。三、…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6條 鄉(鎮、市、區)公所,應隨時掌握役男家庭狀況有無變動,並應於每節發放前詳加查核其家屬年齡、人口或財產,如有增減變動,應即辦理更改扶助等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每年實施複查,並將複查成果,函送內政部備查。
- 行政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 第16-1條 役男家屬原經核定扶助有案者,因清查個人或家庭情況變更或原調查有誤致不符生活扶助相關規定,或有第六條之一第一項各款不予列計扶助情形,其已發給或溢領生活扶助費用,應返還之。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二、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三、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四、其他有關事項。
- 行政研發及產業訓儲替代役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條、第三條至第五條自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6條 服兵役現役期間戰死或因公殞命者,葬厝於軍人公墓。前項軍人之配偶與服兵役現役期間因病或意外死亡之軍人及其配偶,得葬厝於軍人公墓。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立碑及造墳之式樣如附件五。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墓碑,質料為石板,刻陰文,漆紅字或金字(規格如附件六)。
- 行政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 第26條 軍人公墓分春秋二祭,春祭於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秋祭於每年九月三日各舉行一次。
- 行政替代役役男出境管理辦法 第6條 一般替代役役男申請出境之日數,限制如下:一、參加會議或活動:每次不得逾二十日。二、參加各類競賽及訓練:依實際需要核給。三、探病:每次不得逾七日。四、奔喪:每次不得逾十五日。五、特殊事故:每次不得逾七日。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6條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16條 現役軍人參加高等、普通或特種檢定考試者,如與國防軍事上無妨礙時,應給予公假,其因應徵召服役適值入營者,得延期入營。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26條 現役軍人之子女,就學中等以上學校時,得減免學費,私立學校得就減免部份,申請政府補助,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 行政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第36條 後備軍人轉任公職時,其考試與比敘另以法律定之。
- 行政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6條 (刪除)
- 行政常備役體位因家庭因素及替代役體位服補充兵役辦法 第16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現役軍人進入歌劇影院等公共娛樂場所優待辦法 第6條 現役軍人進入公共娛樂場所,除本辦法已規定者外,應遵守一般規定。
- 行政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 第6條 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為該身心障礙等級之最低標準,不及於此標準者應依低一等身心障礙等級核定。替代役役男身心障礙等級檢定區分標準表未規定之身心障礙狀況,檢查醫師應依據醫學專業,考量其身心障…
- 行政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6條 備役役男勤務召集編組,以不變更其原服替代役之類別為原則,並以常備役體位優先於替代役體位,較晚出生年次優先於較早出生年次,每十人為一小隊,三十人為一區隊,九十人為一中隊,均不預置管理幹部,同一小隊由同一鄉(鎮、市、區)公所…
- 行政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6條 備役役男應召終了後,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對備役役男解除召集,並將其應召日期、日數及有關事項,於解除召集十日內函送需用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二、實施演習訓練單位或服勤單位應依備役役男之申請…
- 行政替代役役男服役期滿後召集服勤實施辦法 第16-1條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除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及第七款、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二項、第十三條規定外,於備役役男及相關人員召集期間之獎勵、懲處之種類、方式、申請救濟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準用之。
- 行政替代役役男保險及醫療實施辦法 第6條 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或致身心障礙日期之月份。
- 行政替代役役男提前退役辦法 第6條 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替代役實施條例 第6條 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替代役役男),於完成訓練後,依其所服替代役類別之法令規定,執行勤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