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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8條 …離吊掛用具。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支撐。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且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再行熔接或鉚接。五、鋼梁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梁二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
  2.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9-1條 …及標準作業程序。二、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三、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其設置方法。四、人員進出作業區之管制。雇主應於勞工作業前,將前項作業計畫內容使勞工確實知悉。
  3.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1條 …妥為設計具充分強度之木板或座鈑,緊密舖設及防止移動,並於下方設置支撐物,且確認其結構安全。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
  4.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5條 …線,其使用應採取特別安全措施。六、具有危險性之拆除作業區,應設置圍柵或標示,禁止非作業人員進入拆除範圍內。七、在鄰近通道之人員保護設施完成前,不得進行拆除工程。雇主對於修繕作業,施工時須鑿開或鑽入構造物者,應比照前項拆除…
  5.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8條 雇主對構造物拆除區,應設置勞工安全出入通路,如使用樓梯者,應設置扶手。勞工出入之通路、階梯等,應有適當之採光照明。
  6.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9條 …力錘時,應以撞擊點為中心,構造物高度一點五倍以上之距離為半徑設置作業區,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三、使用夾斗或具曲臂之機具時,應設置作業區,其周圍應大於夾斗或曲臂之運行線八公尺以上,作業區內除操作人員外,禁止無關…
  7.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0條 雇主受環境限制,未能依前條第二款、第三款設置作業區時,應於預定拆除構造物之外牆邊緣,設置符合下列規定之承受臺:一、承受臺寬應在一點五公尺以上。二、承受臺面應由外向內傾斜,且密舖板料。三、承受臺應能承受每平方公尺六百公斤以…
  8.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1條 …行拆除時,應使勞工站立於作業區外,並防範破片之飛擊。四、無法設置作業區時,應設置承受臺、施工架或採取適當防範措施。五、以人工方式切割牆、柱或其他類似構造物時,應採取防止粉塵之適當措施。
  9.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64條 …地面,煙囪能安全倒置者,不在此限。三、以人工拆除高煙囪時,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該施工架並應隨拆除工作之進行隨時改變其高度,不得使工作臺高出煙囪頂二十五公分及低於一.五公尺。四、不得使勞工站立於煙囪壁頂。五、拆除物料自煙囪…
  10. 行政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2條 …餐地點、寢室及盥洗設備等應予分設並保持清潔。五、應依實際需要設置冰箱、食品貯存及餐具櫥櫃、處理廢物、廢料等衛生設備。
  1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0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1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1條 …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
  1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2條 …縣(市)政府審查同意之交通維持計畫或公路主管機關所核定圖說,設置交通管制設施。二、作業人員應戴有反光帶之安全帽,及穿著顏色鮮明有反光帶之施工背心,以利辨識。三、與作業無關之車輛禁止停入作業場所。但作業中必須使用之待用車輛…
  1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1-3條 …)吊籠作業。(七)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未能設置護欄、護蓋之影視拍攝作業。二、具倒塌、崩塌危險之下列作業:(一)模板支撐高度在七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灌漿作業。(二)高度五十公尺以上施工架組…
  1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2條 …作業,有接觸機械、器具或設備之高溫熱表面引起灼燙傷之虞時,應設置警示標誌、適當之隔熱等必要之安全設施。
  1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6-1條 …設施或充分之安全距離。三、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應設置監視裝置。四、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接近作業時,有導致傷害之虞者,應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使勞工確實使用。五、訂定標準作業程…
  1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7條 雇主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勞工工作期間內不得上鎖,其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1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條 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如在原動機與鍋爐房中,或在機械四周通往工作台之工作用階梯,其寬度不得小於五十六公分。二、斜度不得大於六十度。三、梯級面深度不得小於十五公分。四、應有適當之扶手。
  1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5條 雇主使勞工於有危害勞工之虞之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時,應設置適當通風換氣設備,並確認維持連續有效運轉,與該作業場所無缺氧及危害物質等造成勞工危害。前條及前項所定確認,應由專人辦理,其紀錄應保存三年。
  2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9-7條 …之裝置。二、置備可以動力或機械輔助吊升之緊急救援設備。但現場設置確有困難,已採取其他適當緊急救援設施者,不在此限。三、從事屬缺氧症預防規則所列之缺氧危險作業者,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並依該規則相關規定辦理。
  21.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0條 …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
  22.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1條 雇主對於室內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足夠勞工使用之通道:一、應有適應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二、各機械間或其他設備間通道不得小於八十公分。三、自路面起算二公尺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
  23.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2條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之人行道、車行道與鐵道,應儘量避免交叉。但設置天橋或地下道,或派專人看守,或設自動信號器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4條 …出口、通道或避難器具,應標示其目的,且維持隨時能應用之狀態。設置於前項出口或通道之門,應為外開式。
  25.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5條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
  26.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6條 …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傾斜應保持在三十度以下。但設置樓梯者或其高度未滿二公尺而設置有扶手者,不在此限。三、傾斜超過十五度以上者,應設置踏條或採取防止溜滑之措施。四、有墜落之虞之場所,應置備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
  27.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7條 雇主設置之固定梯,應依下列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應等間隔設置踏條。三、踏條與牆壁間應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四、應有防止梯移位之措施。五、不得有妨礙工作人員通行之障礙物。六、平台用漏空格條製成者,其縫間隙不得…
  28.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8條 雇主如設置傾斜路代替樓梯時,應依下列規定:一、傾斜路之斜度不得大於二十度。二、傾斜路之表面應以粗糙不滑之材料製造。三、其他準用前條第一款、第五款、第八款之規定。
  29.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9條 雇主設置於坑內之通道或階梯,為防止捲揚裝置與勞工有接觸危險之虞,應於各該場所設置隔板或隔牆等防護措施。
  30. 行政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2條 雇主對於機械之設置,應事先妥為規劃,不得使其振動力超過廠房設計安全負荷能力;振動力過大之機械以置於樓下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