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1條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一、動力衝剪機械。二、手推刨床。三、…
- 第43條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
- 第44條雇主應於每一具機械分別設置開關、離合器、移帶裝置等動力遮斷裝置。但連成一體之機械,置有共同動力遮斷裝置,且在工作中途無須…
- 第45條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
- 第46條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軸承,應有適當之潤滑,運轉中禁止注油。但有安全注油裝置者,不在此限。
- 第47條雇主對於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有防止於停止時,因振動接觸,或其他意外原因驟然開動之裝置。
- 第48條雇主對於具有顯著危險之原動機或動力傳動裝置,應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剎車系統連動,於緊急時能立即停…
- 第49條雇主對於傳動帶,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傳動帶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危險者,應裝置適當之圍柵…
- 第50條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防護物:一、離地二公尺以內之轉軸或附近有勞工工作或通行而有接觸之危險者,應有適當之圍…
- 第51條動力傳動裝置有定輪及遊輪者,雇主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之裝置:一、移帶裝置之把柄不得設於通道上。二、移帶裝置之把柄,其開關…
- 第52條雇主對於動力傳動裝置之未裝遊輪者,應裝置傳動帶上卸桿。
- 第53條雇主對於傳動帶,除應指定在不用時應掛於適當之支架外,並應規定不用時不得掛於動力傳動裝置之轉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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