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條雇主對於下列機械、設備或器具,應使其具安全構造,並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之規定辦理:一、動力衝剪機械。二、手推刨床。三、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四、動力堆高機。五、研磨機。六、研磨輪。七、防爆電氣設備。八、動力衝剪機械之光電式安全裝置。九、手推刨床之刃部接觸預防裝置。十、木材加工用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及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