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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3條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放領:一、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二、政府計畫開發為新市區、新社區、新港口、風景區、工業區或其他非供養殖使用。三、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或自行開發利用。四、影響水源涵養、國土保安、自然保育或環境保護…
  2.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8條 …後,應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清冊送交土地所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前項先期作業之聯繫要點,由財政部定之。
  3.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9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程序如下:一、接收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清冊、公告放領及通知承租人申請承領。二、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人身分。三、編造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承領戶清冊送地價經收行庫。四、通知申請人繳…
  4.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5.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1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現場調查時,應會同農業機關及放租機關逐筆調查,確認下列事項,並通知承租人備具身分證明文件到場指界:一、現使用人與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清冊所載承租人相符。二、邊際養殖用地現供養殖使用。…
  6.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2條 前條調查結果,有辦理土地複丈需要時,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通知放租機關會同承租人現場指界。
  7.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3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委託地價經收行庫開發地價繳納通知書,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繳清第一期地價。申請人不按前項規定辦理者,視為放棄承領。
  8.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4條 …檢具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繳清書狀費及登記費後檢附承領證書領取土地所有權狀。前項應檢具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能以…
  9.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6條 …因不可抗力致部分或全部不能使用者,由承領人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勘查屬實,經直轄市政府核准或縣(市)政府報內政部核准後,其不能使用部分,自申報之日起,准予減免其應繳之地價。前項免繳地價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
  10.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7條 …清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註銷承領,並廢止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一、死亡無人繼承。二、因遷徙或轉業,不能繼續承領。前項土地所繳之地價,除承領人死亡無人繼承者依民法…
  11.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8條 …地價取得土地所有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撤銷承領,並撤銷其承領證書,送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另行處理:一、冒名頂替矇請承領。二、轉讓或出租。三、違反使用編定容許使用,經通知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四、承…
  12.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0條 …庫辦理經收,悉數解繳國庫。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費,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編列預算支應。
  13. 行政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21條 …土地所有權後滿五年始得移轉。承領人取得土地所有權後五年內,除政府實施國家經濟政策或公共需用外,不得變更使用。
  14.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4條 …、適時制止或減少重大災害之發生或防止重大災害之擴大。四、參與政府機構之公共政策規範制定,或對於災害緊急應變措施或協助救災工作,有重要貢獻。五、其他有關提升工程技術之具體績優事蹟。
  15.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5條 …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二、地方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三、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單位。各技師公會得建議績優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評選名單,經由前項各推薦單位,向主管機關推薦申請。
  16.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12條 …網站:一、頒發獎狀、獎牌或獎章。二、公開表揚。三、一年內參與政府採購技術服務案件,主辦機關得視採購案件特性,於招標文件中載明其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保固保證金,得以減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17. 行政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獎勵輔導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發展,應建立政府委託技術服務案件資訊,以供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查詢最新商機資訊。
  18.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19.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4條 原為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由該機關、學校囑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
  20.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5條 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原管理機關、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權利證明文件,移交業務接管機關、學校接管,由該機關、學校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
  21.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6條 原為省政府所屬事業機構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原管理機構應編造移接清冊,分別囑託登記機關或向相關主管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22.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7條 原為省政府與其所屬機關(構)、學校經管之臺灣省有公用不動產及不動產以外之省有財產,無須繼續公用者,原管理機關(構)、學校應編造移接清冊,檢附原取得權利證明文件、權利書狀及租賃契約書,移交國產局所屬臺灣各地區辦事處或分處,…
  23.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8條 …託登記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24.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9條 …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及國產局備查。
  25.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1條 …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為國產局,並於辦竣後將移接清冊檢送省政府備查。
  26. 行政臺灣省有財產所有權移轉國有及管理機關變更登記作業辦法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期間屆滿前,國產局應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轉囑所屬登記機關全面清查土地登記簿內未辦理所有權移轉國有登記之臺灣省有不動產,編造清冊送國產局。國產局於接獲前項清冊後,應依財產性質,自行或洽請各接管之管理機關(構)…
  27. 行政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8.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29. 行政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2條 …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上級機關對於機關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得視需要訂定較嚴格之適用規定或授權條件。…
  30. 行政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共工程,指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興辦或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辦之工程。前項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