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國有邊際養殖用地放領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有財產目 第10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條第一款規定公告受理申請承領之期間為自公告之日起算一年。承租人逾期未申請承領者,視為放棄承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