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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2 / 200 頁-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1條 學校學生入學後之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維護安全及使用。學校有合併或停辦之情形者,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接管學生學籍資料。前二項之學籍管理之自治法規,由直轄…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2條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經濟弱勢之學生,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公立學校學生免納雜費;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私立學校收取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自治法規,…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3條 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應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4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之有關規定,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學校規劃課程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教學活動。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5條 學校教科用書,以由民間編輯為原則,必要時,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定之。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審定,皆應符合現行法令與於我國具有效力之國際公約,國家教育研究院並應辦理相關研習或培訓予學校教科用書之編輯人員及申請教科用書審定者。學…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6條 學校選用之教科用書,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辦理採購,或與教科用書出版者締結行政契約;其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學校藝能及活動科目之教科用書,應免費借用予需要…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7條 為豐富學生經驗及強化與真實情境連結,學校應推動走出課室,提供學生探究、實作與體驗課程;其推動之經費來源、收費基準、單位人員分工與權責、風險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學校應規劃辦理學生自…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8條 為適應學生個別差異、學習興趣及需要,學校應提供技藝課程選習,加強技藝教育。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應在自由參加之原則下,由學校提供技藝課程選習,並得採專案編班方式辦理;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9條 學校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與分組學習、違反規定之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準則,訂定補充規定。規模較小之學校,為增進學生學習…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0條 …、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該辦法,訂定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補充規定。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前項辦法規定且成績及格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參加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直轄市、縣(市)主管…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1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學校,應為復學之中途輟學學生,規劃彈性課程及多元輔導措施,協助其適應學校教育課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2條 學校設施設備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3條 學校應辦理學生團體保險;其團體保險,另以法律定之。學生申請理賠時,學校應主動協助辦理。各級主管機關應為所轄之學校場所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前項保險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5條 學生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申訴、再申訴程序行之。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不服學校申訴決定,得向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6條 學校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家長代表不得少於五分之一,並應包括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其中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8條 …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學校設學生家長會,應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該校之名稱;其組織章程、任務、委員人數、委員產生方式、任期、選舉罷免、議事規範、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49條 …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受國民補習教育。國民補習教育,由學校設進修部實施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0條 學校進修部置主任一人,並得置組長若干人,由該校專任教師或職員兼任;教師依法由校內外合格人員兼任,職員得專任或兼任。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1條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4條 …內容,參考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作為學校規劃及實施課程之依據,並依據學生年齡、身心發展、生活及工作需求等進行規劃,以適應學生學習及社會需要。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5條 國民補習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由學校給予畢業證書,具有同級、同類學校之畢業資格。前項成績評量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7條 學校進修部免收學費,並得視需要,酌收雜費及代收代辦費;其收費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8條 學校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終身學習,促進社區發展。
-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59條 公立學校之場地、設施及設備,提供他人使用、委託經營、獎勵民間參與所獲之收入,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收入解繳國庫、地方公有財產管理收入解繳公庫及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場地、設施、設備提供他人使用時,應以公益目的為優先,並不得影…
-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2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一、變更:指特殊教育學校之改名或改制。二、改名:指特殊教育學校變更學校名稱。三、改制:指某一或多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校,增加或減少其他教育階段。四、合併: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特殊教育學校連同其分校、…
-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3條 本標準適用於公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4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地面積,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學生人數在六十人以下者,其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一千二百平方公尺。二、學生人數逾六十人者,每增加學生一人,應增加十五平方公尺之校地面積。
-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5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校舍、設施及其他設備,應合於各級各類教育階段之法規規定;並考量各教育階段特殊教育課程及學生之特殊需求,符合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融合之目標,本於適性化、個別化、通用設計、合理調整、社區化、無障礙及可及性之精神…
-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6條 特殊教育學校各學部之班級人數,應依下列規定。但因學生身心障礙程度或學校設施設備之特殊考量,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幼兒部:每班不得超過八人。二、國小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人。三、國中部:每班不得超過十二人。四、高…
- 行政特殊教育學校設立變更停辦合併及人員編制標準 第7條 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規定辦理。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依各教育階段法規設置幼兒部、國小部、國中部、高中部、高職部;各學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合併,本標準未規定者,依其所設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