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教育法 第51條 法規:國民教育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相關法規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九章 國民補習教育 第51條 學校進修部之入學年齡須年滿十五歲。國民小學進修部新生,得由學校編入與其程度相銜接之級別就讀。國民中學進修部之入學,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一、國民小學或國民小學補習學校畢業。二、經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具有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三、國民小學同等學力。前二項之入學方式及申請程序採登記制;其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