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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1 / 200 頁-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7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就其承攬之殯葬服務至遲應於出殯前一日,將出殯行經路線報請辦理殯葬事宜所在地警察機關備查。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8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提供之殯葬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善良風俗之情事,且不得於晚間九時至翌日上午七時間使用擴音設備。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69條 憲警人員依法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公立殯儀館接獲前項通知…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76條 墓主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面積規定者,應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超過面積達一倍以上者,按其倍數處罰。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86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具一定規模而未置專任禮儀師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禁止其繼續營業;拒不遵從者,得按次加倍處罰,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經營許可。禮儀師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
- 行政殯葬管理條例 第96條 殯葬服務業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或第六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醫院違反第六十四條第一項…
- 行政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第6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一、於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一日以前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二、持用偽造、變造、無效或經撤銷之文書、相片申請。三、現(曾)擔…
- 行政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第6條 戶政事務所接獲死亡資料,應於五日內依下列規定處理:一、查核死亡者戶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死亡登記者,依規定催告仍不申請或免經催告程序者,逕為登記,並得憑該份死亡資料作為死亡登記證明文件。二、發現通報之死亡資料有錯漏者,…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所稱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三年或二年以上,指其居留期間自申請歸化時,往前推算五年、三年或二年之期間,應為連續不中斷,且該期間內每年合計合法居留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但於該期間內,…
- 行政國籍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法申請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經許可者,由內政部核發歸化、喪失或回復國籍許可證書。
- 行政姓名條例 第6條 學歷、資歷、執照及其他證件應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無效。
- 行政姓名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定之。
- 行政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6條 依第二條第四款申請親等關聯資料,應檢具身分證明文件正本。
- 行政親等關聯資料申請提供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依第二條各款規定提供親等關聯資料所使用機具,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配置並列冊管制。親等關聯作業使用者身分,依業務性質分為管控稽核人員、查詢人員及資料維護人員。
- 行政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臺灣原住民族取用傳統姓名依本條例第一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指引為之,並以當事人申報者為準。傳統姓名以原住民族文字登記者,應使用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公告之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所列之文字及符號。其他少數民族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以…
- 行政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十四歲以上國民申請改姓、改名或更改姓名者,應向相關機關查詢有無本條例第十五條所定情事。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6條 統一編號有錯誤或重複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當事人更正或變更;須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更正或變更,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6-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一、經通緝或羈押。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未宣告緩刑或未准予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但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三、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受禁止出國處分。前…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時,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辦理。國民身分證於掛失完成後,暫時停止其效力。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戶役政資訊系統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控管各流程均應設置專屬帳號密碼,相關品管及驗證作業程序應符合國家或國際資訊安全管理驗證標準。
- 行政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36條 保管相片影像檔之相關業務人員應配賦作業帳號密碼,密碼應定期更新,並設定使用者權限。
- 行政歸化國籍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 第6條 偵查或審判中之刑事被告,應俟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後,再行認定有無不良素行。
- 行政臺灣省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辦法 第6條 鄉鎮縣轄市區及村里區域調整後,戶籍、賦稅、文卷、簿冊與公用財產、機關、學校、慈善機關及名勝古蹟古物等,應隨區域移轉管轄。但人民之執業權,不受影響。因調整區域新設鄉鎮縣轄市區,除依前項辦理外,其與原屬鄉鎮縣轄市區之公有收益…
- 行政國籍法 第6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者,免徵國籍許可證書規費。
- 行政國籍法 第16條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請隨同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6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發生免役原因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經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送國軍醫院檢定後核定之。後備軍人應召時具有明顯傷病或身心障礙,經軍醫官檢定不堪服役者,由軍醫官出具…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6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一、畢業或完成實驗教育。二、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其退出實驗教育或廢止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前項第二款規定之休學、退學或經開除…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6-1條 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相關名冊轉知鄉(鎮、市、區)公所註記於戶役政資訊系統,同時廢止已核准之緩徵:一、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二、停止訓練時…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16-2條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前段及第十六條第二項所定緩徵相關作業,得由內政部建置資訊系統,供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以電子傳輸學生名冊,並由學生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於資訊系統通知主管…
- 行政免役禁役緩徵緩召實施辦法 第26條 前條第一項所稱家屬,以下列親屬為限:一、直系血親。二、配偶或配偶之父母。三、兄弟姊妹。前項第三款規定之親屬,以得予緩召者年滿十八歲之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為限。第一項規定之家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列計:一、因案羈押、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