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1 / 200 頁
  1.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仍依原規定薪資給付。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幼兒園或學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規定之最低工資。幼兒園或學校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
  2.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4條 幼兒園或學校應依相關保險法令,為契約進用人員投保。幼兒園或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為契約進用人員辦理退休或資遣相關事宜:一、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之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辦理。二、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依勞…
  3.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7條 …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一、有曠職之紀錄。二、未經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三、因病已達延長病假。四、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五、工作不力致影響整體業務之完成或推展,有具體事實。六、影響幼兒園或學校聲譽…
  4.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幼兒園或學校,為辦理契約進用人員考核,應設契約進用人員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其任務如下:一、平時考核紀錄及獎懲結果之初核或核議。二、年終考核及專案考核之初核、核…
  5.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19條 …且應有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代表二人以上。但該機關、幼兒園或學校任一性別總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或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人數未達二人者,不在此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之考…
  6.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20條 …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二、前款以外人員:由幼兒園或學校之考核小組初核後,報幼兒園園長或學校校長覆核。但鄉(鎮、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立幼兒園,報各鄉(鎮、市)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首長覆核。前項覆核結果…
  7. 行政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 第21條 …員,應確實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避之規定。幼兒園或學校辦理甄選作業者,其甄選委員、考評人員如已知為參加甄選者之實習輔導教師時,應自行迴避,且不得擔任閱卷、評分工作。
  8.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6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規定辦理。為協助前項實驗教育之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
  9.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7條 …發展需要,優先規劃;核准設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之主管機關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10.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9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商借公立學校教師組成任務編組性質、具專業自主性之課程及教學輔導團;其任務如下:一、協助宣導並落實課程及教學相關政策。二、統籌建置所屬學習領域及議題輔導資源,成為支援教師教學及專業發展之有效系統。三、協助學校…
  11.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0條 公立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據學齡人口推估、交通狀況、社區發展、文化特色、環境條件、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分區設立,劃分學區;其設立、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為促進學生同儕…
  12.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1條 …辦理本法所定事項,應比照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公立學校,受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監督。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附屬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及國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小部、國中部,準用前項規定。
  13.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2條 私立學校與其分校、分部之設立、變更或停辦,依私立學校法及其相關法規辦理。
  14.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3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校長,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遴選會,就公開甄選並儲訓合格之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公開遴選,並擇定一人後,由直轄市、縣(…
  15.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4條 …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學校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公立學校專任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甄選、儲訓及遴選: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二、受懲戒…
  16.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5條 …織遴選會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應就學校或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校長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17.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6條 學校校長應採任期制,公立學校校長一任四年,得在同一學校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但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經遴選會通過,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得續任原學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其相關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
  18.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7條 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法人董事會依法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前項不適任事實之認定、處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19.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8條 公立學校現職校長具有教師法所定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校,或公立師資培育之大學安排原校任教;其回任程序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前項公立學校現職校長,經主管…
  20.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19條 學校設校務會議,議決下列事項,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一、校務發展或校園規劃等重大事項。二、依法令或本於職權所訂定之各種重要章則。三、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校內重要事項。四、其他依法令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事項。校務會議成員,…
  21.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0條 學校為辦理教務、學生事務、總務及其他事務,應視規模大小,分別或合併設一級單位或二級單位。前項各單位之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置組長一人,各置職員若干人。公立學校主任由校長就甄選且儲訓合格之專任教師聘兼之,組長由教師兼…
  22.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1條 學校辦理學生輔導事項,應依學生輔導法之規定。學校應由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推動學生輔導工作。輔導專責單位為一級單位者,置主任一人,二級單位者,置組長一人,各置專任輔導教師若干人。輔導主任、組長由校長遴聘具有輔導熱忱及專業知能…
  23.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2條 學校應設圖書館(室)、寬列圖書採購預算及訂定閱讀課程,獎勵學生閱讀課外書籍。
  24.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3條 公立學校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由教師兼任,學校規模較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準則所定教師員額編制,得視學生學習節數及教師授課節數定之。直轄市、縣(市)…
  25.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4條 學校教師應為專任,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工作範圍、資格審查基準、認證、聘任、解聘、停聘、不適任人員通報、教學節數、待遇、權利、義務…
  26.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5條 公立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者,得與他校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合聘教師之條件、比率限制、教師之權利義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6條 學校教師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教師之進修、獎懲、公立學校教師介聘之條件、程序、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公立學校校長、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小組或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等級、獎懲類別、…
  28.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7條 私立學校校長、教師及其他人員之進用,除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師法、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各單位主管、教師及職員,由校長聘(兼)任或遴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29.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29條 私立學校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參照地方特性定之。私立學校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規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30. 行政國民教育法 第30條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外國學生及無國籍學生進入學校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政府延攬國外人才及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為其子女成立之公立學校海外攬才子女專班,其學區劃分、班級編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