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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4條 …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設立公共衛生師事務所,未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二、公共衛生師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執行業務未製作紀錄或報告。三、公共衛生師執業之機構、場所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執行業務之紀錄或報告未保…
  2.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7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及廢止執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公共衛生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
  3.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8條 …公共衛生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公共衛生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之相關法令、專業倫理規範及公共衛生師公會章程。
  4. 行政公共衛生師法 第39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之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考試及格證書,並繳納證書費,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
  6.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體技術生證書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發。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證書費,連同原證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7.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5條 …書,檢附下列書件,並繳納開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一、牙體技術師或牙體技術生證書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二、國民身分證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三、牙體技術所平面配置圖及建築物合法使…
  8. 行政牙體技術師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檢查及資料蒐集時,其檢查及資料蒐集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或顯示足資辨別之標誌。
  9.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2條 …產事故救濟給付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一、產婦懷孕期間之孕婦健康手冊(包括歷次產前檢查紀錄)。二、產婦生產過程之醫療機構病歷摘要或助產機構紀錄;涉及二以上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者,均應檢附…
  10.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3條 前條申請人檢附之文件、資料有缺漏或不合程式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人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受理。前項補正,申請人有正當理由者,得於三十日補正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並以一次為限。
  11.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給付業務時,得為下列措施:一、通知醫療機構或助產機構,並視需要請其就生產事故提供說明。二、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限期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
  12.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6條 …障礙程度中度以上。二、子宮切除致喪失生殖機能。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13.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7條 …喪失生殖能力對家庭影響程度,最高新臺幣八十萬元。(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為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前項第二款障礙程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14.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作業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應辦理之事項,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15.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16.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4條 …溝通困難時,應由受有相關訓練之成員負責說明、溝通與關懷。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辦理強化關懷人員說明、溝通及關懷之訓練講習,促進生產事故糾紛之解決。
  17.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基金,辦理生產事故救濟。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政府預算撥充。二、菸品健康福利捐。三、捐贈收入。四、基金孳息收入。五、其他收入。
  18.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8條 …金額、方式、標準、應檢附之資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9.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之審議,應設生產事故救濟審議會。前項審議會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醫學、法律專家、婦女團體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機關代表組成。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代表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一、單一性別。二、法學、婦女…
  20.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0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案件,應於收受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審定;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21.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2條 給付救濟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作成處分,命受領人返還:一、有具體事實證明依前條規定不應救濟。二、同一生產於救濟後,提起民事訴訟或刑事案件之自訴或告訴。
  22.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3條 …第二款情形之刑事案件,經法院判決認定應由醫事人員負責者,中央主管機關對受領人支付之救濟款項,就同一生產事故,視為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醫事人員應負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或全部,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前項中央主管機關支付之救濟款項…
  23.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業務,得限期醫療機構、助產機構及其他相關機關(構)提供所需之病歷、診療紀錄、簿據或其他相關資料,被要求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24.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19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生產事故救濟行政業務,應編列預算為之,並得委託財團法人、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下列事項:一、救濟申請之審定、給付等庶務工作。二、救濟基金收取及管理之協助。三、生產事故事件之統計與分析。四、生產事故救濟…
  25.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2條 …並針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及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主管機關應於通報後一年內查察改善方案之執行。前二項通報及查察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內容,不得作為…
  26.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3條 主管機關對經辦之生產事故救濟事件,應進行統計分析,每年公布結果。前項公布之方式,應至少包含醫療機構層級別、區域別及性別之案件分析。
  27.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4條 中央主管機關對發生生產事故糾紛或生產事故之醫療機構及助產機構,得視需要分析發生原因,並命其檢討及提出改善方案。前項分析,得委託具公信力之機構或團體辦理,並應注意符合匿名、保密、共同學習之原則,且不以處分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28.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5條 …對重大生產事故事件分析根本原因、提出改善方案。三、未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要求進行通報及接受查察。
  29.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6條 醫療機構、助產機構或其他相關機關(構)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所為之要求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30. 行政生產事故救濟條例 第27條 …產機構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供資料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