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30 頁-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0條 飛航前,組員如遇班機延誤時,航空器使用人應主動調整該項任務之組員,避免逾越飛航執勤期間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組員於報到後至未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前,經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且時間超過三小時者,此段時間列入執勤期間,但不列入飛航執勤期間限度計算。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組員已開始執行飛航任務,如因故遭遇班機延誤需延長飛航執勤期間者,應由航空器使用人安排其至休息處所休息三小時以上,始得延長其休息期間一半之飛航執勤期間,且其延長後加計中途休息期間之總飛航執勤期間不得超過連續二十四小時之限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3條 …發生之通勤時間不得列入休息期間。組員調派時間應列入執勤期間。飛航任務結束後,應保留至少三十分鐘之執勤期間。但不得少於組員執行飛航後整理工作之實際作業時間。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4條 …航空器使用人擔任政府緊急運輸任務並經民航局核准者,其所屬執勤飛航組員飛航時間於連續十二個月內,其總飛航時間得增至一千二百小時。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6條 …人應確保組員於航空器起飛、降落時,告知乘客繫妥安全帶或肩帶。飛航中遭遇亂流或緊急情況時,組員並應告知乘客採取適當之行動。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航空器起飛後,即使繫安全帶指示燈號已熄滅,組員仍應立即告知乘客於就座時繫妥安全帶。…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載客任務時,在該裝備之啟動裝置未備妥可用前,不得於地面移動及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為避免航空器飛航或通訊遭受干擾,航空人員、航空器上工作人員或乘客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二第二項公告之限制規定使用個人電子用品。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機長應檢查認可下列項目,並簽署飛航準備文件後,始得飛航:一、航空器為適航狀態。二、儀表及裝備足以完成此次飛航。三、航空器已完成維護簽放。四、本次飛航之航空器重量及重心在安全範圍內。五、裝載合乎規定並繫牢。六、本次飛航未超…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每一飛航均應備有操作飛航計畫,由機長認可後簽署;如情形許可,簽派員應併予簽署。該計畫之副本應由航空器使用人或其業務代理人保存或置於起飛機場之管理機關。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5-1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飛航計畫及操作飛航計畫安全執行,始得執行飛航作業。航空器使用人於航空器飛越或接近衝突區域前,應完成風險評估並採取適當之風險緩解措施,以確保飛航安全。前項所稱衝突區域,係指已發生武裝衝突、可能發生武裝衝突…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航空器使用人應於航務手冊或操作飛航計畫中規定航路上之最低飛航高度及目的地機場與備用機場之最低飛航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航空器使用人依儀器飛航規則製作之操作飛航計畫中,至少應列有一處備用機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飛航時間少於六小時且目的地機場之天氣情況,於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內,符合目視天氣情況。二、目的地機場係一孤立區域,…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57-1條 航空器使用人以直昇機從事離岸飛航作業時,應符合附件二十之五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8條 …達海上備用機場前,直昇機於單一發動機性能失效之情形下仍能安全飛航。三、應保證能取得直昇機起降甲板。四、應有可靠及精確之天氣資訊。五、於得以攜帶足夠油量飛航至陸上備用機場時,不得使用海上備用機場。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59條 當起飛機場天氣在最低飛航降落限度以下或因某種原因不能轉回降落於起飛之機場時,操作飛航計畫應選定起飛備用機場。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雙發動機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以單一發動機之巡航速度作一小時飛航之距離。二、如為三發動機以上之飛機時,其距離不得超過單一發動機失效之巡航速度作二小時飛航之距離。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器預計到達之前後一小時之天氣等有關資訊,應等於或高於機場最低飛航限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航路上之天氣現況或預報符合目視飛航所定之情況時,航空器始得從事目視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目的地機場或備用機場之天氣情況不低於各該機場最低飛航限度時,航空器始得從事儀器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航空器無防冰除冰裝備者,不得於已知或預期之結冰天氣情況下飛航。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5條 加壓航空器於預知雷雨或惡劣天氣情況下飛航時,航空器使用人應確保其裝置之氣象雷達作用正常。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6條 …准供應航空器非預期及不正常燃油消耗所需之應變油量。民航局得依飛航安全所需,酌予增減飛航特殊航路或機場所需用油。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7條 …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四十五分鐘正常巡航油量。二、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8條 …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標準溫度下,在目的地機場標高上空一千五百呎高度以待命空速飛航三十分鐘及應變油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69條 …機之飛機需備用機場者,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一、除應攜帶在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及進場、誤失進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下列油量:(一)飛抵備用機場所需之油量。(二)於標準溫度下,在備用機場上空一千五百呎高度以待命空速飛航三十…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1條 直昇機依目視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於最佳航程空速下飛行二十分鐘所需之油量。二、應變油量。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2條 直昇機依儀器飛航規則飛航者,應依下列規定攜帶油量:一、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況而不需備用機場者,除應攜帶飛抵操作飛航計畫中之目的地機場油量外,應再攜帶下列油量:(一)於標準溫度下,在目的地機場標高上空一千五百呎高度…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3條 航空器飛航於國內航線時,因航程過短或場站加油設施之限制,得採用經民航局核准之簡易操作飛航計畫從事飛航。但所攜帶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之規定。
- 行政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第74條 航空器於飛航中得再行簽派至另一目的地。但所攜載之油量不得違反第六十六條至第七十二條攜帶規定之油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