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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134 頁-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8條 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以一委託人開立一信用帳戶為限;委託人僅得於同一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處,開立一信用帳戶。證券金融事業受理委託人開立信用帳戶,應依規定開戶條件辦理徵信。前項開戶條件,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融資融券之證券交易,經由證券金融事業直接代委託人分別向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辦理交割。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委託人融資,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收取融資自備價款,並以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對委託人融券,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成數收取融券保證金,並以融券賣出之價款作為擔保品。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逐日計算每一信用帳戶內之擔保品價值與委託人債務之比率,其低於規定之比率時,應即通知委託人於限期內補繳差額。前項比率及補繳期限,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融券保證金及依前條規定應補繳之差額,得以有價證券或其他商品抵繳之。前項有價證券或商品之種類及其抵繳標準,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或融券人未能依第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或逾約定日期未能清結時,證券金融事業應即處分其擔保品。但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價格變動,而使委託人信用帳戶擔保品價值扣除其債務後之淨值增加時,不得對該委託人交付相當於該增加金額之價款或有價證券或商品,或抵充融資自備款、融券保證金。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對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一、作為辦理融券或轉融通之券源。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三、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之出借券源。四、作為向證券交易所…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6條 融資利率與融券手續費,由證券金融事業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7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擬訂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信用帳戶之開立。二、融資融券之申請及償還。三、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四、有價證券或商品之抵繳…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應於前條業務操作辦法擬訂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並應逐日將融資融券授信資訊公開揭露。前項融資融券預警及分配處理原則,應規定每種有價證券融券之安全存量及其計算公式,於該有價證券融券…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19條 融資融券關係存續期間,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非常事故,致證券市場全部停止交易或停止某種證券之買賣,而未定恢復期限者,證券金融事業應通知融資人或融券人於約定期間內依下列方式清結融資融券關係:一、融資買進者,以現金償還,取回融資…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不得違反本規則及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額度、期限、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及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應以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或有價證券借貸業務所需之價款或有價證券為限。稱轉融通者,指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轉融通資金或…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與證券商訂立轉融通契約,並開立轉融通帳戶。前項契約內容,由證券金融事業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資,其比率不得超過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比率,並收取該融資買進之全部證券作為擔保品。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對證券商融券,應收取融券保證金,其成數不得低於證券商對客戶之融…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4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就證券買賣所應交付或收取之價款或證券,均應經由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其委託之結算交割機構為之。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因融資擔保品價格下跌,致融資金額佔擔保品市值之比率超過原貸放之比率;或因融券貸放證券價格上漲,致融券保證金成數未達原收取之成數;或因出借證券價格上漲或其擔保品價格下跌,致擔保品市值佔出借…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款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所取得之有價證券得予運用,並以下列用途為限:一、對證券商之轉融通。二、作為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因融券短差…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證券金融事業對證券商轉融通證券之申請,於券源不足時,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方式取得證券予以融通。前項融通證券之費用,應由證券商支付。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之轉融通,應擬訂轉融通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轉融通開戶手續。二、轉融通申請與償還手續及償還方式。三、轉融通之金額、保證金及擔保品之計算與補繳。四、…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29條 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對其他證券金融事業之轉融通,準用本節對證券商轉融通之規定。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0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融資比率及融資期限,準用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第一項之融資金額不得超過所融資有價證券之發行價格,…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1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所取得之證券,不得作為融券、對證券商或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及有價證券借貸之券源。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2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應擬訂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之計算、補繳及處分。五、以…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3條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準用之。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4條 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指證券金融事業於取得客戶提供之擔保品後,就客戶購買有價證券交割之需,所從事之資金融通業務。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其融資用途、融資擔保品範圍、融資額度、融資擔保品限額、融資比率及融資期…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5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所取得之證券擔保品,除作下列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且應送存集中保管:一、作為向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券之擔保。二、作為向其他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擔保。證券金融事業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擔保…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6條 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應擬訂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業務操作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前項業務操作辦法,應載明下列事項:一、融資帳戶之開立。二、開戶條件。三、融資之申請及償還。四、擔保品融資比率之計算。五、擔保…
- 行政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 第37條 …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及第十九條規定,於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