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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2條 法院辦理本條例事件,有選任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除有第八條所定情形外,其選任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法院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撤換監督人或管理人,而有選任法人為新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亦同。
  2.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3條 …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3.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4條 …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已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訴訟之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4.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5條 …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5.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6條 …必要者,得選任經金融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或其他適當法人為管理人。
  6.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7條 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二、實收資本額未滿新台幣十五億元。三、未經提供新台幣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之保證金於各該法院。但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規定選任債務人之債權金…
  7. 司法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8條 …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8. 司法非訟事件法 第183條 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由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前項聲請,應以書面表明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之事由,並釋明之。第一項事件,法院為裁定前,得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其他利害…
  9.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之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情形外,法院得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
  10.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一、依本條例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有行使撤銷權、終止權、解除權、請求相對人、受益人或轉得人返還所受領之給付或受催告之必要。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有…
  11.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於法院許可辭任前,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繼續執行其職務。
  12.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二十一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回復原狀者,由監督人或管理人請求之。
  13.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6-1條 …保證債權人之債權受償額未確定者,於更生或清算程序應依監督人或管理人估定之金額,行使表決權。
  14.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為估定債務人財產之價額,請求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交出其權利標的物者,質權人或留置權人之權利不受影響。
  15.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 監督人或管理人向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定之人查詢債務人財產、收入及業務狀況時,有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定情形者,應即陳報法院。
  16.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3條 …第九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一百十條規定,裁定命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管理人賠償者,準用本條例第九十五條第四項規定。
  17.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5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管理人因繼續債務人營業所得之財產,應歸屬於清算財團。
  18. 司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37條 清算財團之財產經管理人依本條例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變價後,債務人應交出書據而未交出者,管理人得報請法院以公告宣示未交出之書據無效,另作證明書發給買受人。
  19.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2條 …股份價格事件。二、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規定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選派檢查人,及其解任事件。三、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商業法院管轄之商業非訟事件。與第二項事件相牽連之民事訴訟事件,得與其合併起訴,或於其訴訟繫屬…
  20.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8條 第二條第三項第二款所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法院為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人意見。法院得按臨時管理人執行事務性質、繁簡、公司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公司酌給臨時管理人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
  21. 司法商業事件審理法 第69條 臨時管理人解任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法院為裁定前,應訊問臨時管理人及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之人,必要時得訊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意見。關於第一項聲請之裁定,應附理由。法院解任臨時管理人時,應囑託主管機關註銷登記。
  22.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5條 …債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但有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者,不在此限:一、繼承人有無不明者。二、繼承人所在不明者。三、繼承人是否承認繼承不明者。四、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
  23.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25條 …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二、債務人失蹤者,其財產管理人。三、債務人死亡者,其繼承人、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或特別代理人。四、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負責人、獨資商號之經理人。前項各款之人,於喪失資格或解任前,具有報…
  24.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4條 命付強制管理時,執行法院應禁止債務人干涉管理人事務及處分該不動產之收益,如收益應由第三人給付者,應命該第三人向管理人給付。前項命第三人給付之命令,於送達於該第三人時發生效力。
  25.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5條 管理人由執行法院選任之。但債權人得推薦適當之人。執行法院得命管理人提供擔保。管理人之報酬,由執行法院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定之。
  26.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6條 強制管理,以管理人一人為之。但執行法院認為必要時,得選任數人。管理人有數人時,應共同行使職權。但執行法院另以命令定其職務者,不在此限。管理人共同行使職權時,第三人之意思表示,得僅向其中一人為之。
  27.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7條 執行法院對於管理人,應指示關於管理上必要之事項,並監督其職務之進行。管理人將管理之不動產出租者,應以書面為之,並應經執行法院之許可。執行法院為前項許可時,應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之意見。但無法通知或屆期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28.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8條 管理人不勝任或管理不適當時,執行法院得解除其職務或更換之。
  29.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09條 管理人因強制管理及收益,得占有不動產,遇有抗拒,得請執行法院核辦,或請警察協助。
  30. 司法強制執行法 第110條 管理人於不動產之收益,扣除管理費用及其他必需之支出後,應將餘額速交債權人;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執行法院認為適當時,得指示其作成分配表分配之。債權人對於前項所交數額有異議時,得向執行法院聲明之;如債權人於前項分配表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