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第5條 法規: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第5條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認該事件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應選任管理人者,經徵得該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法人之同意後,得選任其為管理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