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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法院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各地方法院就其辦理本條例所定事件,認有選任本辦法所定條件以外之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之必要者,得報經本院核定後,選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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