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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司法 第293條 …人,應將有關公司業務及財務之一切帳冊、文件與公司之一切財產,移交重整人。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對於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所為關於業務或財務狀況之詢問,有答覆之義務。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有左列…
  2.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3條 …務及由其他憑證機構承接其業務之事實通知當事人。四、將檔案紀錄移交承接其業務之憑證機構。若無憑證機構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承接該憑證機構之業務,主管機關得安排其他憑證機構承接。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公告廢止當時仍具效力之憑證。前…
  3. 行政電子簽章法 第18條 …款、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終止服務前未依限通報、未依限通知或未移交。
  4. 行政河川管理辦法 第15條 …及管理機關許可經辦完工河防建造物,應檢附有關資料及圖說,列冊移交管理機關接管。
  5. 行政民間參與經建設施公共建設接管營運辦法 第13條 …,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事項進行清算,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6. 行政用水計畫審核管理辦法 第10條 …水情形。開發行為興辦中或完成後,其開發單位有變更時,應於完成移交接管後,將變更情形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備查。開發單位預估未來用水需求超出計畫用水量者,應依開發行為所在區域最新水資源供需情勢,規劃需求用水時程及水量,並重…
  7.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0-1條 …理委員會於代管期間應將其供水系統設備、廠房、水權狀等列冊無償移交自來水事業使用管理。前項簡易自來水事業如為接管者,其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將其供水系統設備、廠房等之所有權列冊無償點交使用。前二項簡易自來水事業設備等所使用…
  8. 行政鹽務人事規則 第7條 …行細則」辦理交代,俟其主管事務,經管鹽斤,公物公款,確切查明移交清楚,並無未了責任後,方能離職,鹽斤公物公款如有虧短情事,應由該員及保證人負責賠償。
  9. 行政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辦事細則 第9條 …設施、機電工程、土木建築工程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驗收及移交工作之審核及督導事項。六、機場起降地區內有關禁限建範圍之建築物審核及處理障礙物督導事項。七、場站設施工程之維護改善、增建及新建之處理及核辦事項。八、土地測量…
  10.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處務規程 第10條 …招標、進度控管、水土保持查核、考工督導、契約變更、驗收及竣工移交接管。二、工程與委辦監造契約範本、一般條款與施工技術規範之訂修及研擬;工程標準作業程序之研修。三、工程契約爭議、異議申訴、調解、仲裁、訴訟及國家賠償相關業務…
  11.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印信清冊。二、員工名冊。三、會計報告。四、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公庫及銀行存款清冊,並附移交日之銀行專戶存款證明單(如該單結存金額與交代日帳列金額有差額時,應加附差額解釋表)。五、未…
  12.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一、單位章戳清冊。二、未辦或未了案件清冊。三、財物事務總目錄。四、其他有關主管業務或財物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13.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經管人員移交,應就經管業務、事務、財物等編造移交清冊。
  14.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在規定結報期間內,尚未結報即行卸任者,得將前任交代案連同本任移交清冊,一併移交其後任接收;後任機關(構)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接收前任移交清冊,已逾規定結報期間,…
  15.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構),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核定。
  16.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第五條規定之各項清冊,各機關(構)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會陳機關(構)首長核定。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17.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機關(構)首長及主管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應分別以所屬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編造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彙總移交,不另彙編。機關(構)首長移交之財產總目錄,應加彙截至交代月份前一個月之國有財產增減結存表。
  18.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機關(構)首長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敍明事實並擬具處理意見,陳報其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定。
  19.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級人員應依本條例規定之期限辦理移交、接收及陳報,如確有特殊情形不能依限辦理完畢時,應事先詳述理由陳報上級機關或陳報本機關(構)首長核准展期;其展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0.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指定代辦移交人員,並陳報各該移交人員之上級主管核准外,應親自辦理。
  21.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清冊總目錄,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核辦。
  22.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構)首長移交,主辦會計人員,應將任內收支帳目截至交代日止逐項結總,並編製各項會計報告,移交新任接收。但在交代日前無法造報者,應由新任機關(構)首長督飭主辦會計人員補編,其收支責任,仍由前任負之。
  23.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各級人員移交,除上級機關指定外,應在原任所辦理。
  24. 行政交通部及所屬各機關(構)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第17條 各級人員移交,應依本條例規定之辦理移交日期,將任內經管事項移交完畢,屆時仍未移交或移交不清者,應由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機關(構)首長處理。上級機關首長或本機關(構)首長,對於前項情形,應即依本條例第十七…
  25. 行政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各新建工程處辦事細則 第5條 …。三、交通工程、交通控制工程與機電工程之督導及協調。四、工程移交接管及財產轉列。五、其他有關工務事項。
  26. 行政民間參與交通建設及觀光遊憩重大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12條 …算,製作經會計師簽證之結算報告書,並將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或主辦機關所通知之接續營運之人。
  27. 行政交通事業機關財產登記管理辦法 第29條 奉令撤銷之機關,其財產除另有指定者外,應移交當地之部屬交通機關保管,如當地並無部屬機關,得列冊移交當地縣市政府保管,並會報本部備案。
  28.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移交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接管:一、各類車輛收費標準。二、每日交通量及未來之成長率。三、工程費總投資額。四、工程費利息及利潤之估計。五、養護費及管理費之估計。專以經營…
  29.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1條 …應於期滿前一個月編製交接清冊,於期滿日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移交。
  30. 行政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