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200 頁
  1.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文件後,得邀集專家學者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審查,必要時得至現場勘查。許可之廢止,亦同。前項現場勘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
  2.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7條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許可:一、不符合土地使用分區之相關規定。二、經認定有害於濕地之保育及明智利用之虞者。三、違反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
  3.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8條 申請案件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期限最長以三年為限,得申請展延一次。依前項申請展延者,應於許可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為之。
  4.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9條 申請人依本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應自經營次年起,每年繳交其收益之一定比率作為回饋金。回饋金之計算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其生產、經營或旅遊營運利用程度及類別,以其前一年度淨收益值乘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二計算。申請…
  5.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經營管理許可收費回饋金繳交運用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按年提供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應對經申請許可之生產、經營或旅遊事業造冊管理,必要時得派員實地稽核。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前二項許可事業進行監督檢查,土地所有人或事業執行人應予配合…
  6.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3條 …或其他法律規定,需配合辦理變更編定或分區者,得依限制之比率,申請增減權利金或委辦費,其屬變更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者,委託機關得依濕地保育推動之需要,於受託人承諾自行負擔變更編定、分區、興闢公共設施或依規定應繳交影響費、捐…
  7. 行政國際級及國家級重要濕地範圍內公有土地委託民間經營管理實施辦法 第17條 …管機關審核有助於提升濕地服務品質者,委託機關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獎助:一、濕地之委託經營管理成效,有佐證資料確有助於生態環境或功能提升。二、濕地範圍內之候鳥或其他物種之種類及數量,經連續三年調查有明顯增加。委託經營管理計…
  8.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執照者: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建之日止。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下列文件之一認定建築物興建完工之日起算,至申請重建之日止:(一)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謄本。(二)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9.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申請重建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合法建築物之證明文件,或第三項所定尚未完成重建之危險建築物證明文件。三、重建計畫範圍內全體土地及合…
  10.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區。三、經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簽證之建築物配置及設計圖說。四、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及額度。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五項所定辦法應取得之證明文件及協議書。六、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11.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第四條申請案件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但情形特殊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三十日為限。前項申請案件應予補正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補正事項一次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並應於申請人補正後…
  12.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新建建築物起造人應自核准重建之次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申請建造執照,屆期未申請者,原核准失其效力。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13. 行政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施行細則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申請減免稅捐,規定如下:一、免徵地價稅:起造人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重建期間土地無法使用期間後,轉送主管稅捐稽徵機關依法辦理。二、減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起造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14.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5條 …行依異議人之請求,撤銷、廢止或變更原公告徵求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申請文件、申請、審核之過程、決定或結果。五、非由參與公開評選實施者之申請人提出異議。六、其他經主辦機關認定應不予受理之情形。
  15.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9條 …申訴審議會(以下簡稱都更評選申訴會)審議。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以外參與同一公開評選實施者案件之其他申請人到指定場所陳述意見。
  16.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5條 …判斷書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主管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17. 行政都市更新公開評選申請及審核程序異議申訴處理規則 第16條 公開評選實施者申請及審核程序之進行,不因提出申訴而停止。但程序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進行程序將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進行程序。前項停止進行程序之原因消…
  18.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2條 …下列事項: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實施方式及完成期限。二、申請人資格條件。三、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方式。四、公告日、申請截止日、申請程序及保證金。五、申購或領取公開評選文件資訊。六、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或主辦機關認定事項…
  19.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4條 主辦機關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時,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辦理變更或補充公告;必要時,得延長申請截止日。
  20.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5條 申請人對公開評選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開評選文件所定請求釋疑期限前,以書面向主辦機關請求釋疑。主辦機關應於答復期限內,以書面答復請求釋疑人,必要時得依第三條規定公告答復內容;如須變更或補充公開評選文件內容,依前二條規定…
  21.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6條 申請人申請參與公開評選者,應依公開評選文件內容備妥相關評選資料,於申請截止日前向主辦機關提出。
  22.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7條 主辦機關成立之評選會,應就申請人提出之評選資料,依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審核,於評選期限內,擇優評定之。
  23.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8條 …一)由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主辦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
  24.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9條 …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二、辦理複評。三、不評定最優及次優申請人。四、維持原評選結果。前項第二款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
  25.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1條 …委員綜合評選後彙總製作之總表及評選會各次會議紀錄,除涉及個別申請人之商業機密外,申請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各出席委員之綜合評選內容,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提供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26.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2條 …權人員核定,及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專門網頁,並以書面通知各合格申請人。
  27.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3條 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應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期限與主辦機關完成委託實施契約之議約及簽約;未於規定期限完成議約及簽約者,主辦機關得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及簽約或重新公告徵求申請。前項議約內容,不得違反公告及公開評選文件內容。
  28. 行政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第14條 主辦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及簽約;簽約後發現者,應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追償損失:一、申請文件不符公告或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二、有詐欺、脅迫、賄賂、或對評選項目提供不正確…
  29.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條第一項所定事業概要,應表明下列事項:一、更新單元範圍。二、申請人。三、現況分析。四、與都市計畫之關係。五、處理方式及其區段劃分。六、區內公共設施興修或改善構想。七、重建、整建或維護區段之建築規劃構想。八、預定實施方式。…
  30. 行政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核准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案件,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將事業概要連同公聽會紀錄及土地、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意見綜整處理表,送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