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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 28 頁-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4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應依規定之計算準則核算,並檢具相關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依前項規定核定之天然氣售價及基…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5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裝置使用天然氣之管線設備,得向用戶收取費用;其收費應依計費準則之規定,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公告合格之天然氣導管承裝業,供用戶自…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37條 …應先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於停止供氣三日前通知用戶;停止供氣逾七日者,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因不可抗力或緊急事故原因而停止供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請直轄…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6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按年訂定供氣計畫,載明預估用戶成長戶數、供氣數量、埋設管線長度、區域及其他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並確實執行;必要時,主管機關得對其供氣計畫進行查核。前項供氣計畫之內容…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8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家庭、商業及服務業用戶之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其經用戶請求檢查者,亦同。用戶拒絕接受前項檢查,公用天然氣事業於認定有供氣安全之虞時,得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49條 天然氣事業應定期檢查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用戶自設之輸氣管線,並記載其結果;如不合規定,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前項定期檢查之項目、期限、費用計算方式及作業方式,應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53條 天然氣事業應每月將供氣數量、用戶類別、戶數資料及每半年將營業收支盈虧狀況,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前項申報之項目、格式、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天然氣事業法 第62條 …報中央主管機關。七、未依第三十七條規定,報請核准、備查或通知用戶。八、未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輸儲設備地理資訊管理系統或依限更新資料。九、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
- 行政天然氣事業經營資料申報作業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上月供氣數量、用戶類別及各類別用戶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其申報資料表格式如附表一。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條 本標準所稱之用戶管線,包括下列各款:一、進水管:由配水管至水量計間之管線。二、受水管:由水量計至建築物內之管線。三、分水支管:由受水管分出之給水管及支管。四、與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3條 用戶管線之設計,應依據所裝設之各種設備種類、數量及用途,計算其最大用水量;其口徑大小須足以在配水管之設計最低水壓時,仍能充分供應需要之用水量為準。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7條 用戶裝置之蓄水池、水塔及其他各種設備之最高水位,應與受水管保留五公分以上間隙,避免回吸所致之污染。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11條 二層樓以上或供兩戶以上使用之建築物,用戶管線應分層分戶各自裝設水閥。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14條 用戶裝設之抽水機,不得由受水管直接抽水。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19條 用戶管線與其管件及衛生設備,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其中衛生設備最大使用水量,如附表三。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1條 埋設於地下之用戶管線,與排水或污水管溝渠之水平距離不得小於三十公分,並須以未經掘動或壓實之泥土隔離之;其與排水溝或污水管相交者,應在排水溝或污水管之頂上或溝底通過。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2條 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需埋設於同一管溝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用戶管線之底,全段須高出排水或污水管最高點三十公分以上。二、用戶管線及排水或污水管所使用接頭,均為水密性之構造,其接頭應減至最少數。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3條 用戶管線埋設深度應考量其安全;必要時,應加保護設施。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24條 用戶管線橫向或豎向暴露部分,應在接頭處或適當間隔處,以鐵件加以吊掛固定,並容許其伸縮。
- 行政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 第31條 用戶管線裝妥,在未澆置混凝土之前,自來水管承裝商應施行壓力試驗;其試驗水壓為每平方公分十公斤,試驗時間必須六十分鐘以上不漏水為合格。
- 行政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2條 自來水事業,其用戶數在五千戶以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以落實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及管理,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 行政自來水事業報表編送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系統供水能力、設計供水人口數、供水量、水費收入、供水普及率、用戶數、支受援情形及其他相關資料,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2條 本法所稱自來水用戶,係指依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之規定接用自來水者。
- 行政自來水法 第23條 本法所稱用水設備,係指自來水用戶,因接用自來水所裝設之進水管、量水器、受水管、開關、分水支管、衛生設備之連接水管及水栓、水閥及加壓設施等。前項加壓設施中屬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無法供水者,自來水用戶為接用自來水,…
- 行政自來水法 第40條 …切資產價額,減去廢棄設備價額、折舊準備及其提存之各種準備金暨用戶公積金之餘額。前項另一專家人選之推定,不能獲致協議時,雙方所聘之專家應各提二人以上相等人數之專家名單,由政府及民營自來水事業共同申請所在地法院選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0條 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應依用水設備標準裝設,並經自來水事業或由自來水事業委由相關專業團體代為施檢合格後,始得供水。前項用水設備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8條 …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修改時亦同。供水條件及自來水事業與用戶雙方應遵守事項,須於前項營業章程內訂明。
- 行政自來水法 第59條 …;其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用戶使用度數較上年度同期比較如負成長,自來水事業體得視營業收支盈虧狀況,給予費用折扣,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自來水事業訂定。第一項合理利潤,應以投資之公平價值,…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條 …,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無自來水地區居民,申請自來水供水之用戶設備外線費用,得由政府逐年編列預算補助,並應優先補助低收入戶;其施設簡易自來水者,亦同。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申請供水者,對拒絕供水如有異…
- 行政自來水法 第61-1條 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之私有土地應由用戶取得該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或地上權,始得供水。前項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受水管所使用土地,取得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且完成設置者,得予以供水。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所使用土地為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