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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偵測中心組織條例 第2條 …偵測計畫之研擬及推動事項。二、環境中天然輻射之偵測事項。三、放射性落塵之偵測事項。四、食物及飲用水放射性含量之偵測事項。五、核設施及放射性物質使用單位周圍環境之監測事項。六、放射性產品與廢料處理、貯存、運輸及最終處置等場…
  2.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4條 第一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放射性物料有關長、中程計畫之規劃、研訂及編擬等業務之推行事項。二、放射性物料管理年度施政計畫之編審、推行及考核等事項。三、國內放射性物料管理研究計畫之協調、審查及考核等業務之推行事項。四、國外放射…
  4.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5條 第二組掌理下列事項:一、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與貯存法規蒐集及研擬。二、低放射性廢棄物運輸及貯存容器之審核。三、低放射性廢棄物運送計畫之審查及管制。四、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運送及貯存作業之檢查。五、低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及…
  5.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放射性物料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核子燃料、核子原料、用過核子燃料、小產源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等相關管制法規之蒐集及研擬。二、核子原料持有、使用、輸入、輸出、過境、轉口、運送、貯存、廢棄、轉讓、租借與設定質權申請之審…
  6.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8條 …之規劃及建立。二、穩定同位素與檢驗試劑之研製及應用開發。三、放射性同位素之研製、生產及推廣。四、同位素標幟化合物與核醫藥物之合成、研製及推廣。五、放射性同位素於工業應用技術之研究發展及推廣。六、輻射照射於醫、農、工與生命…
  7.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0條 …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二、核反應器水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三、放射性廢棄物處理化學程序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四、核燃料與材料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合成與分離化學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環境與相關化學之研究及應用。七、其他有關…
  8.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1條 …技術發展。四、廢棄物熱處理與資源化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五、放射性廢棄物處理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六、放射性除污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七、放射性廢棄物及用過核燃料之貯存與用過核燃料最終處置相關技術之研究及技術發展。八、其…
  9.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15條 分析組掌理下列事項:一、放射性物質分析研究及技術發展。二、活化分析研究及技術發展。三、超微量元素分析研究及技術發展。四、樣品前處理與分析研究及技術發展。五、粉體樣品特性鑑定分析研究及技術發展。六、各式樣品之核種與成份分析…
  10.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7條 …三)核子設施場區內輻射防護作業審核及稽查事項。(四)核子設施放射性氣體、液體排放之管制及督導事項。(五)核子設施放射性物質及放射性廢料貯運之輻射防護之稽查與督導事項。(六)核子設施之輻射安全評估報告審查事項。(七)核子事…
  11. 行政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2條 …制、任免、遷調、考績、獎懲、訓練、退休等事項。十一、核物料及放射性物質運送之保安協調與督導事項。十二、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12.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3.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活度:指一定量之放射性核種在某一時間內發生之自發衰變數目。二、比活度:指單位質量之活度。三、外釋:指固體放射性廢棄物釋出設施外回收、掩埋或焚化之行為。
  14.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3條 本辦法規定之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以下簡稱廢棄物),指下列規定以外之固體放射性廢棄物:一、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之廢棄物。二、經核子醫學診斷、治療之離院病患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前項廢棄物之限值,依附表之規定。
  15.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4條 放射性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符合前條規定限值以下者,得予外釋。廢棄物之外釋,申請者應提出載明下列事項之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一、管理組織及權責。二、廢棄物之來源及特性。三、廢棄物之活度或比活度量測及分析方…
  16.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6條 放射性廢棄物依輻射劑量評估,一年內所造成個人之有效劑量不超過○.○一毫西弗,且集體劑量不超過一人西弗者,經提出輻射劑量評估報告及外釋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外釋。
  17. 行政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辦法 第7條 放射性廢棄物不得為符合第三條規定之比活度限值而採混合稀釋。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條 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1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3條 本法所稱放射性物料,指核子原料、核子燃料及放射性廢棄物。
  2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4條 …自續連鎖反應而產生能量之物料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三、放射性廢棄物:指具有放射性或受放射性物質污染之廢棄物,包括備供最終處置之用過核子燃料。四、核子保防:指為執行國際防止核子武器蕃衍而制定之相關管制措施。五、最終處…
  21.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6條 …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二、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
  22.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8條 …礎等足以勝任其設施之經營。前項生產設施之興建,對運轉所產生之放射性廢棄物,並應檢附資料證明其具有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能力。主管機關於收到前項申請後三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公告展示;其公告展示期間為六十日。個人、機關或團體,得…
  23.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9條 …或貯存設施運轉執照核發前,主管機關應驗證該設施已取得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之貯存許可或代處理契約。第一項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需繼續運轉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照者…
  24.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0條 …指定之報告。二、核子原料或核子燃料生產、庫存、銷售紀錄。三、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處理、貯存及最終處置紀錄。
  25.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7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之興建,應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核合於下列規定,發給建造執照後,始得為之:一、符合相關國際公約之規定。二、設備及設施足以保障公眾之健康及安全。三、對環境生態之影響合於相關法令規定。四…
  26.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8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前項執照之有效期間,由主管機關定之;期滿需繼續運轉者,應於期限屆滿二年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照者,不得繼續運…
  27.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19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在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設備變更,涉及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前項所稱重要安全事項,準用第十二條規定。
  28.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0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經營者,應定期向主管機關提出有關運轉、輻射防護、環境輻射監測、異常或緊急事件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報告,主管機關應將相關報告公告。
  29.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1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及其設施之運轉、設計與安全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安全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第22條 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貯存或最終處置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之管制及相關處分事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