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管理放射性物料,防止放射性危害,確保民眾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 第2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第4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核子原料:指鈾、釷等礦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物料。二、核子燃料:指能由原子核分裂之自續連鎖反應而…
- 第5條依本法核發之執照,其記載事項有變更者,執照持有人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變更登記。
- 第6條下列依本法管制之設施與其坐落之土地、執照及執照所賦予之權利,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轉讓、租借、設定質權或抵押權:一、核子…
- 第7條主管機關得依我國與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簽訂之核子保防相關條約或協定,督同外國或國際原子能組織所派之檢查員執行各項檢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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