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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2條 科技產業園區區內土地(以下簡稱區內土地)租用,應本整體安全、環境美化與管理之便利為原則,並應能配合各事業需要,以促進土地有效利用。
  3.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4條 …深度之退縮地;其基地四周之退縮地,不得興建。租用楠梓科技產業園區土地者,前項應保留之退縮地深度,除相鄰他人租地間及後面各為三公尺外,面臨幹線道路一邊為六公尺,面臨內環及支線道路一邊為五公尺,面臨分線道路一邊為四公尺;租用…
  4.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6條 …分期使用情形。前項分期使用土地建築而逾期未使用者,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得依約隨時通知收回土地;其已繳土地租金及公共設施建設費用不予退還。但有正當理由不能按照核定計畫期限分期使用者,得於期限屆滿前向…
  5. 行政加工出口區土地租用及費用計收標準 第9條 …事業申請租用土地自行興建建築物,除前鎮、潭子、臺中港科技產業園區及臺中軟體園區不得少於一千平方公尺外,其他各科技產業園區均不得少於二千平方公尺。
  6. 行政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7. 行政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第2條 …用,因更新計畫而致停止營業或營業規模縮小之損失,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給予補償。
  8.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條 …、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或本條例開發設置之工業用地、工業區或產業園區為限。
  9.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4條 …成建築使用。前項閒置土地清冊,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座落之產業園區、工業區或工業用地。二、土地所有權人。三、利害關係人。四、地段、地號及面積。五、公告之日期與文號。六、經認定為閒置土地之事由。七、其他有關事項。
  10.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將閒置土地之公告揭示於土地所在園區管理機構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應自公告之日起二年內依法完成建築使用。前項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11.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8條 …管機關為審查閒置土地輔導改善與協商及其他相關事項,應成立產業園區閒置土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在中央主管機關,由部長或其指定之人兼任,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12.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6條 閒置土地之合理價格,在中央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在直轄市、縣(市)由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
  13.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27條 主管機關於送交前條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租售價格審定小組審定前,應辦理查估市價。
  14. 行政產業園區閒置土地認定與輔導使用及強制拍賣辦法 第33條 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地所有權者,應依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規定使用,且符合該土地所在之產業園區所容許或不容許引進產業類別及園區開發計畫或環境影響評估或其他相關管制事項。閒置土地應買人經強制拍賣取得土…
  15.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
  1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區內事業有保稅貨品進出科技產業園區(以下簡稱園區)者,應向海關申請監管,由海關核准實施帳冊管理;其保稅貨品業務管理相關事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前項實施帳冊管理之區內事業,得向海關申請生產非保稅產品;其保稅貨品進出園區或其…
  1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率者,不在此限。三、自保稅工廠、保稅倉庫、自由貿易港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園區(含同一園區)或其他保稅範圍免稅輸入之視同進出口貨品。四、專案進口大陸物品。五、前四款貨品經加工製造之半成品或成品。
  18.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指定至少二名具有高中(職)以上畢業或同等學力,及經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海關或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保稅業務人員講習,取得結業證書之保稅業務人員,辦理保稅業務,並報請海關核准後,由海關副知園管…
  19.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核准,自行點驗進出區(廠):一、與課稅區、自由貿易港區、其他園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間之輸出入貨品。二、經進、出口地海關放行之貨品。三、自國外輸入及輸往國外之小額或小量貨品。四、符合…
  20.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區(廠)時,應由區內事業報經海關核准之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填具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經自行點驗後放行,放行單由保稅業務人員留存,以備海關及園管局或分局於必要時查核。前項放行單,應先報請海關驗印後依號碼順序開具;如經海關…
  21.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8-1條 …者,應按出廠型態報關繳納關稅、貨物稅、營業稅;如符合科技產業園區區內事業之廢品下腳處理辦法規定者,應向園管局或分局申請,依該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2.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7條 …輸入屆滿五年後,由區內事業自行除帳,得免列帳監管;出區時,憑園區貨品出區(廠)放行單出區,無須報關。
  23.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19條 區內事業進、出口貨品,除於園區內通關外,亦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依通關之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24.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0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應於船機卸貨後,即向輸入地海關申報,運往區內辦理通關手續。但運往與港埠或機場鄰接之園區,未經課稅區者,其貨品免辦押運或加封手續。
  25.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1條 區內事業自國外輸入之貨品,於園區內辦理通關手續者,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卸存區內經海關核准登記之貨棧、貨櫃集散站或指定地點。前項貨品得申請海關核准在區內事業廠區或其他指定地點查驗或完成手續後放行。前二項貨品如係零星輸入,…
  26.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4條 區內事業貨品輸往國外,在園區內通關者,應將貨品存放海關核准登記之出口貨棧或其他指定地點,並檢附裝箱單、下貨單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報關。但貨品以整裝貨櫃裝運輸出者,得逕存放於區內事業場所。前項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由海…
  27.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26條 …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於報單上註明「本批貨品係由科技產業園區某某公司供應,除該公司得申請除帳外,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字樣,於出口後除帳。區內事業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將前項之出口報單明細表送園管局或分局備查。
  28.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0條 區內事業保稅貨品購自或售與其他園區之區內事業、科學園區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其他保稅範圍者,應由買賣雙方聯名填具報單,向海關申報,並得以完稅方式申報。前項貨品發生退貨情事者,應由買賣雙方…
  29.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6條 區內事業將保稅貨品委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加工者,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
  30. 行政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39條 區內事業接受自由貿易港區港區事業、同一園區或其他園區區內事業、科學園區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或保稅工廠委託加工者,依前條第二項及第五項規定辦理。前項受託加工貨品,如有添加保稅原料、物料者,應填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