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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之公路。
  2.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之規劃,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之整體規劃及個別路線之規劃。
  3.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之修建,指新路線之興建、原路線之改善或修復工程。
  4.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公路之養護,指為維持公路原有效用及公路用地之完整,並避免造成環境公害,所採行之各種維護措施。
  5.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6條 公路之修建及養護,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各種技術規範辦理。
  6.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7條 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市、縣政府並得將市道、縣道委託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其修建、…
  7.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於每屆年度終了,應將所管公路之修建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連同直接所管公路有關前項之資料,合併編製成果統計。
  8.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9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9.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0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公路橋梁檢測維護作業,應建立橋梁管理系統。前項橋梁檢測之制度、方法、頻率及檢測人員之資格與培訓、簽證制度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10.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1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之用地範圍,設立界樁、繪製各線公路用地圖,編製公路用地登記簿。
  11.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2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就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依照下列因素,辦理整體規劃:一、地理環境。二、人口分佈。三、社會需求。四、國防需要。五、經濟價值。六、都市發展。七、名勝古蹟自然景觀之維護。八、交通發展之趨勢。
  12.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3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公路路線系統依服務功能予以分類,劃定每條路線之計畫寬度,並於規劃完竣後公告之。
  13.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4條 公路之規劃,應依照下列各款內容編製規劃報告書:一、規劃緣起、目的、規劃方法、基年及目標年。二、發展現況檢討分析。三、社經資料分析與預測。四、運輸需求分析與預測。五、工程計畫標準與主要工程數量。六、規劃路線概要。七、所需經…
  14.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5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按下列原則分別編號,並將路線編號公告之:一、南北向路線,自西向東逐條依次以奇數編號,並以北端為起點。二、東西向路線,自北向南逐條依次以偶數編號,並以西端為起點。三、附屬於前二款路線之…
  15.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6條 公路路線編號方法規定如下:一、國道:自1號起編。二、省道:自1號起編,至99號止。三、市道、縣道:自101號起編,至200號止,離島地區自201號起編。四、區道、鄉道:以一直轄市、縣為一獨立編號區,每直轄市、縣均自1號起…
  16.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7條 …編至該路終點或工程處區界為止。三、以1、2、3、4、5等表示公路管理單位之各區工程處;以前條所列國土資訊各直轄市、縣之代字,表示管轄區道、鄉道之各直轄市、縣政府。並加列於前款編號之後。四、標誌及照明設於路線起訖方向右側者…
  17.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8條 …二、匝、環道編號:每一交流道以路線起訖方向為準,依其上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之方位分為左右兩側,自右側上下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者以R表示;自左側上下者以L表示,然後依其車流運轉特性,按下列原則編號:(一)於右側下高速公路、快…
  18.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19條 不同等級公路之共同使用部分,應將該段依其路線系統各自編號並分別累計里程。但該段設施之編號及統計公路實際長度時,僅由等級較高之公路統一納編並計算其長度。
  19.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1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公路,依照下列原則,實施交通量調查:一、一般路線每年應定期調查一次,其屬重要路線並得實施分月交通調查、路口交通調查、屏柵線或周界交通調查及行車起訖交通調查。二、調查對象以汽車為主,必要時得將其他車輛…
  20.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2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轄區重要公路依照下列項目,實施公路使用現況調查:一、幾何線形。二、路面狀況。三、行車速率。四、延誤因素。五、肇事紀錄。調查完畢,應就現況、安全與效用,評定各路段之服務績效,作為規劃及改善之參考。
  21.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3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訂定修建計畫,分期實施。
  22.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4條 公路主管機關,擬定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編具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23.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6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因工程規模或受經費限制,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分期分段辦理,並得按年度分別編製工程計畫及工程預算。
  24.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8條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開工或延期竣工時,應報請該工程主管機關核准。公路主管機關應負責管制其進度,考核其執行績效。
  25.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0條 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交流道之匝道與公路或市區道路銜接路段,基於行車需要必須同時改善或裝設必要設施時,應由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主辦機關同時辦理。
  26.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1條 公路與市區道路共同使用路段之修建工程,如公路規劃標準低於都市計畫標準時,應依都市計畫標準一次辦理;如都市計畫標準低於公路規劃標準時,得循變更都市計畫方式辦理或將公路改經市區外圍興建繞道路線。
  27.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2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所轄公路應指定養護單位擬訂全年養護計畫切實辦理,並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或意外毀損,應迅速通報、管制交通並予搶修。
  28.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3條 公路養護業務之範圍如下:一、公路路權之維護。二、公路路基、路面、路肩、橋梁、隧道、景觀、排水設施、行車安全設施、交控及通信設施之養護。三、其他設置於公路用地範圍內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之養護。
  29.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4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健全養護制度,應自行或指定其所屬機關(構)就其所管路線情形,依照下列重點編訂養護手冊:一、巡查檢測之項目、方法、頻率及注意事項。二、養護資訊管理系統之建置及運用。三、各項設施養護方法之規範及選擇。四、養護…
  30. 行政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5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劃分區段實施養護、巡查、檢測,認有損毀之虞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維護交通安全。前項巡查、檢測結果,如其危害公路設施之原因,位於公路路權外之公、私有土地者,除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