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5 / 200 頁- 行政不動產經紀人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第16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5條 經紀業應將訂定之計畫,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計畫修正時,亦同。經紀業應於申請開業備查時一併將計畫報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本辦法發布施行時,已完成開業備查者,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將計畫…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經紀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命令或處分時,經紀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7條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6條 …介業全聯會或代銷業全聯會應即報請經紀業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罰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8條 …額,其已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日起滿二年後二年內,且無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者,得檢具申請書請求退還溢繳之營業保證金。前項所稱無受害人請求代為賠償案件,指無受害人依本條例第…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9條 …。二、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所定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證明文件。三、本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之二第二項所定之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核發之解散、歇業或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四、第六條第一項之營…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0條 …由。二、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證明文件。三、第六條第一項之營業保證金繳存證明;其有第七條第二項之繳存證明者,應併同檢附之。
- 行政不動產經紀業營業保證金繳存或提供擔保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4條 …測繪人員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6條 …或合夥人之護照或其本國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經審核符合規定者,發給許可證明。不符合者,駁回其申請;其須補正,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亦同。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會同國家安全局、國防部、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地方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認有妨害國家安全、軍事機密或重大公共利益之虞者,駁回之。
- 行政外國人或組織從事測繪業務許可辦法 第10條 …業務,且應於受託實施測繪之開始日期一個月前,將作業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四、辦理專案測繪業務者,應由共同合作之我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構派員全程參與,且應依許可計畫內容進行,並於許可實施期間內完成。但有正當理由者,得…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2條 下列機關(構)、學校、團體,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二、設有地政、不動產或法律相關系(所)、科之大專校院。三、地政士公會全國聯合會或其各地公會。四、其他不動產相關之非營利…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3條 前條機關(構)、學校、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可:一、申請書。二、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或人民團體立案證書影本。三、組織章程及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四、專業訓練實施計畫書。前項第四款文件應包括下列內容:一、辦理…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4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認可文件,經審查不符規定者,應敘明理由不予認可。前項認可得辦理地政士專業訓練之期限為三年,期滿應重新申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前二項申請案,必要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會同審查。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8條 …體於開辦訓練時,應於每期開課二週前將開課日期及課程表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瞭解或抽查辦理專業訓練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關訓練計畫之執行狀況。該機關(構)、學校、團體應協助並提供相關資料。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2條 經認可之機關(構)、學校、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者。二、地政士所領第九條第一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虛偽不實者。三、參加訓練之地政士未依規定簽到退…
- 行政地政士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認可辦法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專業訓練機關(構)、學校、團體之認可,應收取認可費新臺幣一千元;重新申請認可時,亦同。
- 行政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2條 地籍清理獎金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價金千分之五支應。
- 行政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3條 …清理獎金之分配,以依本條例辦理地籍清理工作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主辦單位、登記機關及其他協助機關(單位)之在事人員為對象。
- 行政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4條 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比例及核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邀集地政、民政、戶政、稅捐、法院及其他協助地籍清理工作之機關(單位)代表召開審查會議,依地籍清理工作執行情形決定之。前項會議應於依本條例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土地後…
- 行政地籍清理獎金分配及核發辦法 第6條 地籍清理獎金之分配及核發,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循預算程序辦理。
-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3條 主管機關為輔導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得編列預算辦理相關教育訓練、提供資源或其他輔導措施。
-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對辦理住宅租賃事務具有卓越具體成效之機關(構)或團體,得以頒發獎金、獎狀、獎牌、獎座或其他適當方式獎勵,並以公開儀式為之。
-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5條 主管機關為前條之獎勵,應訂定獎勵計畫,辦理評選。前項獎勵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並於評選三個月前公告:一、獎勵資格及條件。二、申請方式及受理期間。三、申請應附文件。四、評選方式、基準及程序。五、獎勵方式。六、其他相關事項。
- 行政住宅租賃事務輔導及獎勵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辦理前條獎勵之評選,得遴聘專家學者組成評選小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