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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五款所稱冒險犯難、忠貞不拔、壯烈成仁者,係指保衛國家安全、維護社會安寧、或其他忠勇義烈事蹟,犧牲生命,足資衿式者。
  2. 行政褒揚條例施行細則 第16條 依本條例第五條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或地方忠烈祠者,由初審機關依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或忠烈祠祀辦法分轉國防部或內政部辦理。
  3. 行政勳章條例 第6條 公務人員有左列勳勞之一者,得授予卿雲勳章或景星勳章:一、於國家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制度之設施,著有勳勞者。二、於國民經濟、教育、文化之建設,著有勳勞者。三、折衝樽俎,敦睦邦交,在外交上貢獻卓著者。四、宣揚德化,懷…
  4. 行政勳章條例 第16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內政部、外交部、僑務委員會及銓敘部會同定之。
  5. 行政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縣長鄉鎮長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 第6條 縣長、鄉、鎮長於任期內或奉令延長任期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請領退職酬勞金之權利:一死亡。二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三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者。四犯第二款、第三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6.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指揮、監督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理之。但總統、副總統罷免案之提議、提出及副總統之缺位補選,由立法院辦理之。各級選舉委員會應依據法令公正行使職權。
  7.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6條 選舉人名冊,除另有規定外,由鄉(鎮、市、區)戶政機關依據戶籍登記資料編造,應載明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戶籍地址;凡投票日前二十日已登錄戶籍登記資料,依規定有選舉人資格者,應一律編入名冊;投票日前二十日以後遷出之選…
  8.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有罪判決確定。三、曾犯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五條、第八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七條第一項、…
  9.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36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為二十八日。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10.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6條 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罷免案提議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公共廣播電視台及非營利之廣播電台、無線電視或有線電視台不得播送競選及支…
  11.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46-1條 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
  12.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56條 投票所、開票所之工作人員,應參加選舉委員會舉辦之講習。
  13.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0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一、不用選舉委員會製發之選舉票。二、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圈選一組。三、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組。四、圈後加以塗改。五、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符號。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七、將選舉…
  14.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1條 在投票所或開票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一、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入場。三、投票進行期間,穿戴或標示政黨、政治團體、候選人之旗幟、徽章、物品或服…
  15.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2條 選舉投票日前或投開票當日,發生或可預見將發生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個別投開票所,不能投票或開票時,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准,改定投票日期;或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逕行改定投開票場所,並報…
  16.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3條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十日內重行投票。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十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依前二項規…
  17.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3-1條 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之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十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四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
  18.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4條 同一組副總統候選人死亡,該組總統候選人仍當選為總統時,其副總統視同缺位。總統或副總統當選人之一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視同缺位。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在就職前死亡或就職前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致同時視同缺位時…
  19.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5條 總統、副總統當選人應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重行選舉或重行投票之當選人,未能於現任總統、副總統任滿之日就職者,其任期仍應自該日起算。
  20.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6條 總統、副總統之當選證書,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製發。副總統缺位時之補選當選證書,由立法院製發。
  21.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7條 當選人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候選人得票數有變動致影響當選或落選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依法院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重行審定。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如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
  22.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8條 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之。
  23.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69條 立法院補選之副總統,應於當選後二十日內就任。
  24.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76條 罷免案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25.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86條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預備或用以行求期約或交付…
  26.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96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四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
  27.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06條 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無效確定者,當選人之當選,無效;已就職者,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
  28. 行政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新 84.08.09 制定) 第116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9. 行政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6條 殯葬服務業應配置適當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負責規劃、訂定、修正與執行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等相關事項。
  30. 行政內政部指定殯葬服務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殯葬服務業為確實保護個人資料之安全,應對其所屬人員採取下列措施:一、依據業務作業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之權限,並定期確認權限內容之適當性及必要性。二、檢視各相關業務之性質,規範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等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