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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 200 頁- 行政事業機構支付職業訓練費用審核辦法 第12條 …機關規定期限內,依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以差額繳交中央主管機關設置之職業訓練基金。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6條 雇主應於工作場所岸邊設置橡膠或繩編防舷碰墊。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7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二、張設安全網。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8條 …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標明進出方向。三、設置適掌之採光或照明;照明燈具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3條 雇主設於岸上之工作場所應設置適當之通道,並保持地面牢固、平坦、暢通。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5條 為便利海上作業人員往來船岸之間,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之安全設備。一、利用該船原有之舷梯或其他類似之設備。二、前款設備應具有五十五公分以上之寬度,質料堅硬,構造堅固,其穩度足以防止移動,並保持適當斜度。三、梯之兩側…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17條 …、出入口應依左列規定辦理。一、保持暢通。二、以顯明標示。三、設置適當之採光照明。採用照明者,應使用防爆型。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2條 為防止火災、中毒等災害,雇主應於工作場所設置救生索及特殊防護具。雇主對防護具應經常檢查、保養、維護,並予必要之消毒,且妥為保管;遇有損壞應隨時補充。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8條 …、含氧量在百分之十八以上及其他毒性氣體均在容許濃度以下。二、設置適當照明。三、檢點踏梯及扶手。四、作業勞工應予適當編班,並告知工作任務及連絡有關事項。五、檢查穿著不浸透性工作服、工具、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個人防護具。六、…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29條 …放流水時,應先關閉洗艙泵、收艙泵及其他必要之閥。四、清艙作業設置之接收槽應靠近下卸污油水之位置。五、輸送至接收槽內之污油水,應靜置及去乳化處理後,始得將已分離之水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排放。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31條 …兩艙不得同時實施作業。九、人員進出時應予登記管制。十、艙內應設置適當之防爆型照明燈具。十一、對高處作業應依規定繫縛安全帶。十二、各艙作業時,均應於甲板上設置安全監視人員。十三、吊桶作業時,不得使勞工在其下方停留或通行。十…
- 行政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47條 …助安全負責人從事安全技術管理業務。解體作業應於船上及岸上分別設置解體安全作業主任。
- 行政職業訓練基金設置管理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並依規定設置簿籍記載收支,按期編製會計報告。
- 行政製程安全評估定期實施辦法 第7條 …可者(以下簡稱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三、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設置之職業安全衛生人員。四、工作場所作業主管。五、熟悉該場所作業之勞工。事業單位未置前項第二款所定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者,得以在國內完成製程安全評估人員訓練之下列執…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7條 …通路、作業車輛出入之工作及停車場所,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者,應設置必要之交通號誌、標誌、柵欄、標線、行車分隔設施或行人專用道等設施,並妥為維護,保持路線暢通。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8條 …開口邊緣、斷裂處、穿越轉角、便橋或船渠走道等具有危險部分,應設置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穩固欄柵或適當強度之繩柵,並設置明顯警告標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9條 雇主、港口管理機關(構)或碼頭經營者沿碼頭或岸邊設置通道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堆放貨物於碼頭者,保持一條自碼頭至船上暢通無阻之通道。二、通道寬度保持一公尺以上,除固定之構造物、使用中之器械及工具外,不得有其他障礙物留…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0條 供工作者通達船艙、駁船或碼頭使用之便橋,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寬度不得小於五十五公分。二、長度自岸邊或船舷延長一點五公尺以上。三、兩旁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或繩柵。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1條 裝卸作業工作者需自船舶貨堆上方通過時,船方應設置安全之通道,以供通行。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3條 雇主應使勞工使用依規定設置之通道,進行裝卸作業;不得任其通行於不安全之通道。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4條 雇主及船方不得任意移動碼頭或船上設置之欄柵。但因執行特定作業,有移動之必要者,應在必要因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5條 雇主對於碼頭或船舶設置之舷梯、傳動裝置、扶梯、艙口蓋板、救生器具、燈光、警告標誌或臺階等,非經港口管理機關(構)、碼頭經營者或船方之授權,不得移動。但因情況緊急,確有移動之必要者,應於此原因消失後,立即恢復原狀。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7條 船方為便利裝卸作業之實施,於船舶靠岸或靠近其他船舶時,應設置上下船舶之安全設備,以供工作者往返船岸之用。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8條 船方設置舷梯、梯或其他類似設備供前條所定之用途者,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船舶隨帶舷梯或其他類似設備,應穩妥固定,寬度五十五公分以上,材料堅韌、構造牢固及加設安全護網。二、梯應穩妥固定,二側設欄柵直達兩端,欄柵上下欄桿之桿…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19條 …工作者進出該船須經由他船或浮動碼頭者,船方應於他船或浮動碼頭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使用。但通行無礙,無需借助其他設備且無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前項安全通道,應由排水量較大之船舶提供之。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0條 …外,船方應置備供上下船舶用之適當繩梯。前項繩梯,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具有足夠長度及寬度,使能安全上下船舶。二、具有二十五公分以上,三十五公分以下等距離之腳踏板,以利攀登。三、保持穩定及牢繫,使攀登時,不致發生捲曲、擺動…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1條 甲板至艙底之高度深逾一點五公尺者,船方應於甲板與艙底間設置安全通道,供工作者從事貨艙裝卸作業。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2條 進出艙口之梯,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梯為踏條者,二踏條間之垂直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三公分,梯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分,梯後空間保持十六點五公分以上之淨距,並設置穩固之把手。二、梯為踏板者,踏板深度不得小於十一點五公分,寬度不…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3條 船艙之孔道,船方應依下列規定設置:一、孔道二面均設適當扶手及踏腳。二、無甲板之船艙內,使用扶梯者,其梯頂設掛鈎或其他固定設備,使其穩固。
- 行政碼頭裝卸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第24條 …未供貨物進出之作業期間,船方應圍以高度七十五公分以上之欄柵、設置護蓋、安全網或其他防止墜落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