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第7條 法規: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安全設施 › 第一節 油輪清艙 第7條 雇主應依左列規定設置上、下船設備:一、設置長度超過甲板、寬度在五十五公分以上、扶手高度在八十公分以上之扶梯。但該清艙船原有舷梯或其他登岸設備,具有適當長度及強度者,不在此限。二、張設安全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