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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9 / 162 頁-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2條 …畫,主管機關或受託機關、團體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有土地進行調查及實施保育措施。公、私有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除涉及軍事機密者,應會同軍事機關為之外,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進行前項調查遇設有圍障之土地或實施…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19條 …款所定方法獵捕野生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2條 …一目之自有農業用地。第一項第四款農業工作者所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不論其何時變更為非農業用地,在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並核發相關證明文件,且符合本辦法規定者,得參加…
-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直系血親、一親等直系姻親所有農業用地加保且未同戶者,應另檢附土地所有人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其他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持居留證明文件加保者,應檢附其配偶含現住人口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申請前十日內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含…
- 行政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申請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 第13條 …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被保險人持以參加本保險之土地,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經投保農會或本保險之保險人審查喪失加保資格者,得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後二年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由投保農…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8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稱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係指在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之類別及範圍前,已在該範圍內進行、完成或使用者。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9條 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既有之建設、土地利用或開發行為,對野生動物可能產生重大影響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即進行初步查證,如遇情況緊急,應為必要處置,並即報中央主管機關。前項查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後,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有關土地利用方式、管制事項及開發利用行為之申請程序通知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占有人。中央主管機關規劃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時,得由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轄區…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野生動物保護區土地為公有者,得優先委託該土地管理機關執行保護區之保育計畫。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補償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所受之損失時,其補償金額,由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及團體協議為之;協議不成,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之。
- 行政野生動物保育法施行細則 第33-1條 …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三、陳列、展示計畫書。但買賣者,免附。四、土地、建物所有權屬資料影本或土地、建物使用同意書。五、可供辨識之彩色實體照片一份。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前項第三款陳列、展示計畫書,應包括下列項目:…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非事業用不動產,指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之土地或建物符合下列規定者:一、於農田水利設施範圍外。二、原提供水利設施使用,經直轄市、縣(市)水利主管機關廢止水利功能。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依法可供建築使用之土地者,應提高其效益;其有相鄰之非事業用土地,應合併整體規劃。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6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可供建築之土地,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自行開發。二、以合建或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三、結合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共同開發。四、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至第二十一條之六規定,於出租土地新建建物。本署設置之灌溉管…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畸零之土地,得與鄰地所有權人以整界交換產權方式處分,調整為坵塊完整可單獨使用之土地。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2條 …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一百平方公尺以下,或其他土地面積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申購之鄰地所有權人有二人以上,應採比價方式辦理。二、公開標售: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其面積超過一百平方公尺,二百…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3條 …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提出: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公私有畸零(裡)地合併使用證明書。二、擬合併之私有地與四鄰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但非都…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4條 非事業用土地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六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且非屬可單獨建築土地,鄰地所有權人有界址調整之必要,得申購鄰接之部分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得依下列情形辦理:一、土地位…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6條 …規定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因圳路改道後,所生非事業用土地,得以下列方式處分:一、與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以互益原則協議交換。其價值減損者,以現金補償。二、申請人提供之新圳路土地採無償設定不動產役權、地上權等他項…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7條 …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之處分範圍,依申購範圍、土地位置、地形狀況、土地價格等條件審查。二、土地以每平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依土地位置、地形情況,並參酌其利用價值、稅捐負擔情形及鄰近土…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8條 …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十四日以上。四、本辦法所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之地址為準。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0條 …,出租期限得為二十年以下。二、建築基地:二十年以下。三、其他土地:十年以下。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條 …方公尺為計算單位,並依市場行情查估訂定之。前項租賃之不動產為土地者,其租金不得低於下列各款規定:一、耕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告當期正產物單價乘以租約約定之正產物收穫總量乘以千分之三百七十五。二、養殖地:年租金為地方政府公…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1條 非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除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之規定經本署同意外,不得擅自增建、修建、改建或新建任何建物。違反前項規定,承租人應依管理處通知,於一個月內繳納發現當月租金額二倍之違約金,並應於管理處所定期限內改善。…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2條 非事業用土地之承租人申請以本人為起造人新建建物且無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同意情形,應經本署同意,並繳納權利金後,由本署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前項情形,承租人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應會同本署向登記機關辦理預…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3條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非事業用土地租約,且無第二十一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不予同意情形,承租人申請新建建物並經本署同意者,得採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以本署為起造人,並由承租人負擔建築費用及其他相…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4條 …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同意:一、申請建築之建物基地範圍,包含私有土地或其他公有土地。二、依第二十一條之二規定申請,且其承租土地面積達一千六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三十日修正施行前已訂定之租約,不在此限…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1-5條 承租人承租非事業用土地後,於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內,依第二十一條之二或第二十一條之三規定經本署同意新建建物者,應與本署就須繳納之權利金、建物之使用及管理、租約終止時建物之處理方式等事項修正契約,並負擔因此所生賦稅、規費及其他…
- 行政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23條 前條以外之占用人(以下簡稱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應向私人追溯收取占用期間之使用補償金。私人占用非事業用土地,管理該土地之管理處應瞭解占用成因,分類處理,妥為評估處理方式,並避免紛爭;其符合本辦法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