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1條 法規: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農田水利目 第二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第1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割後無法單獨使用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前項土地位於臺北市或新北市都市計畫區域範圍內者,持分面積以一百平方公尺以下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