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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8 / 200 頁-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助人捐助資料、籌募活動所得金額或物品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請法務部備查。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7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年內,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法務部同意後動支。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8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應於籌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法務部備查。前項使用情形,如係將籌募活動所得財物轉贈其他更生保護團體使用者,並應檢附移交…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務部得隨時檢查籌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及其所屬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第2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更生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0條 更生保護會設有分會者,得設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無給職,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前項委員中學者專家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人數五分…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分會得置榮譽主任委員一人,無給職,協助處理分會會務,由更生保護會就有關機關、團體主管人員、學者專家、熱心社會公益之適當人士聘任之。任期三年,連聘得連任。榮譽主任委員任期未屆滿前,有辭職、死亡、不適任、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或機…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更生保護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董事長之命,辦理日常事務。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置副執行長一人至二人及其他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事長核定適當人士聘任之。更生保護會分會置專任工作人員若干人,均由董…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董事會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董事長認有必要或經現任董事總額三分之一以上書面提議,應召集臨時會。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長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時,由常務董事互推之。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應報經法務部核准:一、章程之變更;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5條 更生保護會之會計年度採曆年制。更生保護會應按月或按期將保護業務成果及會計報告報請法務部備查。更生保護會應於每年年度結束前,訂定次年度之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報請法務部備查。並於年度結束後,…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更生保護會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成立後所得辦理各項保護業務,捐助財產非經董事會決議及法務部許可,不得動支或處分。更生保護會之財產,應以更生保護會名義登記或專戶儲存,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前項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存放或…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務部得派員檢查更生保護會之組織、管理方法、有無違反設立目的、財產保管、財務狀況、經費運用情形、業務績效及其他依法必要監督事項。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8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成立之更生保護會,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補正。
- 行政更生保護會組織及管理辦法 第1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0條 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
- 行政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1條 受稽核者經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與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改善報告。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依本部…
- 行政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實地稽核事務,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 行政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13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行政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督導辦法 第1條 為加強律師公會辦理平民法律扶助事項,特訂定本辦法。
- 行政引渡法 第1條 引渡依條約,無條約或條約無規定者,依本法之規定。
- 行政引渡法 第10條 外國政府請求引渡時,應提出引渡請求書,記載左列事項:一、人犯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二、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三、請求引渡之意旨及互惠之保證。四、關於遵守第七條第一項前段及第…
- 行政引渡法 第11條 提出引渡請求書應附具左列文件:一、引渡請求書內所引之證據。二、請求國該管法院之拘票及起訴書或有罪判決書。三、請求國有關處罰該罪之現行法規。前項文件應經合法簽證,其以外國文作成者,並附經簽證之中文譯本。
- 行政引渡法 第12條 外國政府於提出引渡請求書前,遇有緊急情形,得以函電請求拘提羈押所擬引渡之人犯。但應載明第十條所列事項,及已起訴或判決有罪之事實。前項情形,其提出引渡請求書,應自羈押人犯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逾期應即撤銷羈押,並不得再就同一…
- 行政引渡法 第13條 被請求引渡人之財物、文件並經請求扣押時,應記載其品名、數量予以保管,於引渡之請求獲准後,與人犯一併解交。但屬於第三人所有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不得扣押者,不在此限。
- 行政引渡法 第14條 外國政府間引渡人犯,於徵得中華民國政府之同意後,得通過中華民國領域。但人犯之通過,有妨礙中華民國利益之虞時,得不准許之。
- 行政引渡法 第15條 外交部收到引渡之請求後,應連同有關文件,送請法務部發交人犯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如人犯所在不明時,應發交適當之地方法院檢察處辦理。
- 行政引渡法 第16條 該管法院檢察處,受理請求引渡之案件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對於人犯得命拘提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