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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3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業務者,於首次設置外幣計價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前,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金管會核准函,但限專業投資人委託投資者免附,惟應…
  2.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4條 證券業辦理前條業務之款項收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外幣計價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帳戶:證券業與委託人及受益人間信託資金收受及本益之攤還,均應以外幣為之,不得以新臺幣支付。二、新臺幣計價運用於涉及外匯投資之信託資金集合管理…
  3.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5條 證券業兼營信託業辦理特定或指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財富管理業務時,其委託人資格,應以作業規範第九點第一款及第十點第一款所定者為限。同一委託人及不同委託人,其新臺幣與外幣特定或指定金錢信託帳戶間之信託資金,不得相互移轉。證…
  4.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6條 外匯證券商得受理客戶辦理即期外匯交易之範圍,以下列為限:一、與同一客戶辦理其業經本行許可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以外之各款業務之一者。二、該證券商同一公司擔任興櫃公司輔導推薦證券商,依主管機關規定認購外國發行人股票之結匯。三、…
  5.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7條 證券商同時為證券交易法第十六條規定之證券承銷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者,始得申辦即期外匯交易業務。證券商辦理即期外匯交易業務,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第七條之書件。二、作業說明,其內容應包括營業時間與帳務處…
  6.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8條 外匯證券商應自行訂定新臺幣與外幣間交易總部位限額,並檢附董事會同意文件,函報本行外匯局同意後實施。前項總部位限額中,新臺幣匯率選擇權之部位限額,不得逾總部位限額五分之一。
  7.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49條 外匯證券商參與涉及新臺幣之銀行間外匯市場,應先確認無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情形後,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法規遵循聲明書。二、經許可辦理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業務,並有實績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年未曾受金管會依…
  8.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54條 外匯證券商辦理各項外匯業務產生之外匯收支或交易,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買(賣)匯水單;其未涉及新臺幣結匯者,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並應交付客戶或依約定辦理。前項買(賣)水單或其他交易憑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外匯證券商應於…
  9. 行政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64條 證券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之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及教育訓練,準用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其中辦理外匯衍生性商品銷售工作之相關人員,準用同條推介工作之相關規定。
  10.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組織法 第4條 本院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11.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文化創意資產公共化利用辦法 第4條 本院置於官網、對外網站或雲端硬碟可供外界直接查詢之原生資產,對外公開免費提供各界下載使用。前項使用,無需申請,本院不主張著作財產權。
  12.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參觀收費標準 第4條 為配合展覽教育推廣聯合售票之需要,本院得擬定參觀券折扣促銷計畫,經奉首長核可後實施,但其收費基準以參觀券票價八折以上為限。
  13.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接待特別觀賞研究提取庫藏古文物及藝術品辦法 第4條 特別觀賞研究,以申請人為對象,其他人員(包括本院同仁在內),未經核准,不得參加。器物或書畫特別提件觀賞研究,每次不超過十件文物,申請人經核准提件後一年內不得另提申請。器物或書畫凡屬展覽中、修復中、作品現況不佳者,無法應允…
  14.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4條 藏品之徵集,須經預審、初審及複審三級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若為國寶或重要古物(含國外審訂者),得逕行複審。各審級評審委員,均不得重複。院外委員並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15. 行政國立故宮博物院藏品徵集辦法 第14條 本院得接受文物之寄存。
  16.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主任委員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出缺或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由其他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任委員。
  17. 行政中央選舉委員會處務規程 第4條 本會設下列處、室:一、綜合規劃處,分二科辦事。二、選務處,分二科辦事。三、法政處。四、秘書室。五、人事室。六、主計室。七、政風室。
  18.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組織準則 第4條 選舉委員會設監察小組,置委員三人至四十二人,均為無給職;其中委員三人至五人任期四年,其餘委員於辦理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期間聘任。監察小組委員依法執行選舉、罷免及公民投票之監察事項,由選舉委員會就具有選舉權之公正人士報請中…
  19.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4條 選舉委員會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副總幹事襄助之。
  20. 行政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14條 本細則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21. 行政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4條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至少舉辦一場。但經領銜人及被罷免人雙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
  22. 行政公職人員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實施辦法 第14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應指定監察人員到場執行監察職務,並洽請當地警察機關,調派警衛人員維持會場秩序。
  23. 行政防範選舉人重複投票或冒領選舉票辦法 第4條 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之選舉人應憑本人有效之中華民國護照領取選舉票。選舉人遺失國民身分證,在申請補發之新身分證尚未領得前,應憑戶政機…
  24. 行政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4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定辦理公民投票期間,由本會定之。
  25. 行政公民投票法施行細則(107.02.26訂定) 第14條 本法第十八條所定公民投票公報,由本會編製,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26.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主文與理由書文字用詞字數計算語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 第4條 主文應簡明、清楚、客觀、中立,其用詞語法,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合於下列規定:一、應針對投票人之立場擬制。二、文字應客觀、中立,不得使用刻板印象文字。三、不使用過於寬泛或簡略,文義不明文句。四、所敘述之事務,不得隱含正面或…
  27.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4條 各場次發表會或辯論會由本會依前條推薦名單之順序,逐一邀請正方及反方之推薦人選各一人為代表人參加。推薦人數少於五人時,重複依序邀請。
  28.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第14條 本會舉辦辯論會時,應設置下列人員:一、主持人:由本會委員或主任委員指定之人員擔任。二、發問人:由本會遴選公正人士擔任。三、計時員:由本會指派。辯論會無法舉辦時,則改為發表會。
  29.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4條 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
  30. 行政全國性公民投票電子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第14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