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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5條 雇主設置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時,應事先指定專人負責,並告知其下列事項:一、架線方式。二、柱木及主要機器配置場所。三、使用鋼索之種類及其直徑。四、中央垂下比。五、最大使用荷重及搬器之最大積載荷重。六、機械集材裝置集材機之…
  2.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16條 …材及貯木場所,應清除所有妨礙勞工行動之雜物。三、集材機四週應設置穩實之扶手及人行道。四、於裝材場及貯木場應設置擋材等安全設施。
  3.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23條 雇主於機械集材裝置之吊材索上,應有顯著標示或設置警報裝置,以防止過度捲揚。
  4.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4條 …樑及懸崖、山澗等危險區,應設防止人員或車輛掉落之防護設施,如設置有困難時,得以適當標示警告之。三、應定期維護道路(包括橋涵等)狀況,如發現有危害車輛機械行駛之情況,應予排除。四、應清除道路兩旁危及交通安全之樹木、樹樁及灌…
  5.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6條 …,應與電力線保持適當間隔。三、不得在電力線附近焚燒林木。四、設置於室外露天之電氣設備,應有適當之防蝕及防濕措施。
  6.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3條 雇主對於林場內設置供居住用之建築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溫度、濕度及有害氣體有危害健康之虞者,具有適當防護設施,必要時,置有保暖設備。二、具有防止動物及植物造成危害之措施。三、供應飲用水及洗濯用水。四、具有適當之通風及…
  7. 行政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54條 雇主設置山區臨時性便坑,依下列規定:一、便坑之位置應距離作業場所至少二十公尺。二、便坑內應覆以砂、石灰、木屑或其他適當之物。三、便坑之深度減至○‧六公尺時,應以泥沙覆蓋,並不得再使用。
  8.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8條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設置製造設備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三、從事製造或使用甲類物質者…
  9.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0條 …應採用不致使作業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該作業場所應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局部排氣裝置應置除塵裝置。八、為預防鈹等以外之乙類物質之漏洩及其暴露對勞工之影響,應就下列事項訂定必要之操作程序,並依該程序實施作…
  1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1條 …結或煆燒設備(自氫氧化鈹製造高純度氧化鈹製程中之設備除外)應設置於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且應設置局部排氣裝置。二、經燒結、煆燒之鈹等,應使用吸出之方式自匣缽取出。三、經使用於燒結、煆燒之匣缽之打碎,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之室內…
  1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2條 …質時,應依下列規定:一、製造設備應為密閉設備。但在作業性質上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而將其置於氣櫃內者,不在此限。二、製造場所應與其他場所隔離,且該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三、使從事…
  12.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3條 …質投入容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各該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使用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13.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4條 …器、自容器取出或投入反應槽等之作業除外。)時,應於該作業場所設置可密閉鈹等之粉塵發生源之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
  14.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應採用不致使勞工之身體與其直接接觸之方法,且於各該作業場所設置包圍型氣罩之局部排氣裝置。
  15.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6條 …布有丙類物質之氣體、蒸氣或粉塵之室內作業場所,應於各該發生源設置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但設置該項設備顯有困難或為臨時性作業者,不在此限。依前項但書規定未設密閉設備或局部排氣裝置時,仍應設整體換氣裝置或將各該物質充分濕潤…
  16.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6-1條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前條應設置之控制設備,應依特定化學物質之健康危害分類、散布狀況及使用量等情形,評估風險等級,並依風險等級選擇有效之控制設備。
  17.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17條 雇主依本標準規定設置之局部排氣裝置,應依下列規定:一、氣罩應置於每一氣體、蒸氣或粉塵發生源;如為外裝型或接受型之氣罩,則應儘量接近各該發生源設置。二、應儘量縮短導管長度、減少彎曲數目,且應於適當處所設置易於清掃之清潔口與…
  18.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0條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施。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
  19.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1條 …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配管;以下於次條至第三十六條均同。)之間設置雙重開關。但設置有可確認該過濾器等與該特定化學設備間設置之閥或旋塞確實關閉之裝置者,不在此限。
  2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2條 雇主對於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及其建築物,應有二處以上直接通達地面之避難梯、斜坡道;僅能設置一處避難梯者,其另一部分得以滑梯、避難用梯、避難橋、救助袋或避難用升降梯等避難用具代替。前項規定之避難梯或斜坡道之一應置…
  21.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4條 …使用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及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室內作業場所之地板及牆壁,應以不浸透性材料構築,且應為易於用水清洗之構造。前項處置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不包括乙類物質製造場所。
  22.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7條 …以上之特定化學管理設備,為早期掌握其異常化學反應等之發生,應設置適當之溫度、壓力、流量等發生異常之自動警報裝置。雇主對設置前項自動警報裝置有顯著困難時,應置監視人於設備之運轉中從事監視工作。
  23.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28條 …防止異常化學反應等導致大量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置遮斷原料、材料、物料之供輸或卸放製品等之裝置,或供輸惰性氣體、冷卻用水等之裝置,以因應異常化學反應等之必要措施。設置於前項裝置之閥或旋塞,應依下列規定:一、…
  24.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0條 …所有配管不致流入該物質,應將該閥、旋塞等設計為雙重開關構造或設置盲板等。五、依前款規定設置之閥、旋塞應予加鎖或設置盲板,並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明易見之處。六、作業設備之開口部,不致流入該物質至該設備者,均應予開放…
  25.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2條 …之處。一、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二、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或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場所以外之場所中,處置或使用丙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之合計在一百公升以上者。
  26.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4條 雇主對設置特定化學設備之作業場所,為因應丙類第一種物質及丁類物質之漏洩,應設搶救組織,並每年對有關人員實施急救、避難知識等訓練;其相關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
  27.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5條 …主應於製造、處置或使用乙類物質或丙類物質之作業場所以外之場所設置休息室。前項物質為粉狀時,其休息室應依下列規定:一、應於入口附近設置清潔用水或充分濕潤之墊席等,以清除附著於鞋底之附著物。二、入口處應置有衣服用刷。三、地面…
  28.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6條 …造、處置或使用特定化學物質時,其身體或衣著有被污染之虞時,應設置洗眼、洗澡、漱口、更衣及洗濯等設備。前項特定化學物質為丙類第一種物質、丁類物質、鉻酸及其鹽類,或重鉻酸及其鹽類者,其作業場所,應另設置緊急洗眼及沖淋設備。
  29.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8條 雇主設置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應由專業人員妥為設計,並維持其性能。雇主設置局部排氣裝置時,應指派或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設計,並依附表二內容製作局部排氣裝置設計報告書。前項局部排氣裝置設置…
  30. 行政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44條 …器取出之作業。四、粉狀石綿等之混合作業。雇主應於前項作業場所設置收容石綿等之切屑所必要之有蓋容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