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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3條 …管,須經區內產業用地使用人過半數之同意。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申請移交接管時,並應同意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原已設置之管理機構及人員一併移轉,且承諾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至少續聘一年。第一項使用人,指產業用地之土地所有…
  2.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5條 工業區之移交接管,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共同成立工作小組,訂定移交接管作業計畫,並據以執行。
  3.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前條移交接管作業計畫訂定後,應辦理公告;其公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一、移交接管之工業區。二、接管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三、移交接管範圍。四、移交接管生效日期。
  4.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7條 自工業區移交接管生效日起,於移交接管範圍內,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權利義務變動如下: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移交接管生效日當時之現況,無償取得移交之全部財產所有權或使用權,並概括承受接管前之權利義…
  5. 行政工業區移交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管辦法 第8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移交接管生效日後,應負工業區營運與管理之責。
  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廢止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之核准時,為維持正常營運,維護園區內其他使用人之權益,得為強制接管營運之處分。
  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接管營運需要,得組成接管營運小組,執行接管營運職務。前項接管營運小組得由中央主管機關以指派所屬機關(構)、協調其他機關(構)人員或遴聘專家、學者、會計師之方式組成。中央主管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將接管營運小…
  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進行接管營運時,警政、航政、海關、商港或有關機關(構)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強制接管處分時,應公告下列事項,並以書面通知被接管處分之公民營事業或興辦工業人(以下簡稱被接管人):一、被接管之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名稱。二、被接管人名稱、營業處所所在地、代表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三、…
  1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6條 …處分權均由接管營運小組代為行使,但不得逾必要之範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終止接管營運時,接管營運小組應就前項財產進行清算,如有賸餘財產,應移交被接管人。
  1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9條 …管營運期間資金調度需求,接管營運小組得視營運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申請經費做為接管營運期間之週轉金。前項週轉金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接管營運小組終止接管營運後三個月內結清帳目,如有賸餘,解繳前項基金。
  1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強制接管營運辦法 第10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接管營運:一、移交新營運者時。二、有事實足認為無法達成接管營運之目的時。
  1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工業專用港:指由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供該產業園區內使用之港埠設施。二、工業專用碼頭: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自行興建及經營管理,或經中…
  1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4條 …五十六條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設置,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設置計畫,會商交通部後,報請行政院核定。前項設置計畫,內容應包括:一、規劃產業園區位置、規模、主要產業項目。二、建港需求。三、鄰近商港是否得提供服務之評…
  1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下列方式,公告由公民營事業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一、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未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時,公告徵求之。二、產業園區用地已租售面積達可租售用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時,得公…
  1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7條 …、財務計畫、金融機構融資意願書及其他公告規定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1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核前條申請案件,應邀請專家、學者組成甄審小組,就申請人提出之資料,依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擇優評定之。
  1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9條 公民營事業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投資興建及經營管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者,應於通知期限內,與中央主管機關完成簽訂投資興建契約,並於開工前,依中央主管機關通知期限內完成簽訂土地租賃契約。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
  1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區域之劃定時,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核定文件、公民營事業所提之工程計畫報告書及區域界限現地會勘紀錄,會商交通部、內政部及有關機關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2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2條 …建、航道及港池浚挖工程,得由公民營事業擬具計畫,提送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洽請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但航道及港池浚挖土方作為填土造地之用者,不予列計。
  21.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3條 …理各項相關設施之災害保險。因天然災變遭受重大損害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必要之救助,或洽請金融機構辦理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22.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4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土地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一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工程計畫報告書擬具工程執行計畫,報請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完成工程執行計畫之提報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
  23.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5條 公民營事業應自工程執行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六個月內開始興建,並將開工日期、發包合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於前項期限屆滿前開始興建時,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其展延以一次為限,並…
  24.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6條 …建期間,應按月編製施工報表,並按季編製財務報告,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中央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實地查核,公民營事業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經查核不實者,得令其限期改善;公民營事業須於期限內改善其缺失,並再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25.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7條 …之完工期限完成。公民營事業因故未能如期完工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
  26.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8條 …域內各種建築物及設施之興建、增建、改建或拆除,應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依建築法令規定辦理;未經同意擅自建造或拆除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恢復原狀。前項各種建築物及設施領有建築執照者,應將建築執照影本…
  27.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19條 …工圖說、竣工結算表、工程驗收紀錄及其他有關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前項竣工圖說應經監造單位簽認,工程結算應經會計師簽證。
  28.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0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規定指定及公告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採全部設施一次完工者,應於全部設施完工後,開始營運前為之。二、採全部設施分期完工者,應於初期部分設施完工後,開始初期營運前為之。
  29.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1條 …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應檢具營運管理計畫書,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交通部後核定之。前項營運管理計畫書,應包括營業計畫、業務管理計畫、營運財務計畫、建築物、設施與設備清冊、組織人力使用計畫及相關計畫。
  30. 行政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規劃興建經營管理辦法 第22條 …施經履勘合格後六個月內開始營運,並將開始營運日期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前項履勘,應由公民營事業提出申請,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及有關機關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