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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13條 …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二、信用合作社或銀行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信用合作社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或銀行相當職務,成績優良者。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
  2. 行政信託業法 第44條 …,並得依其情節為下列之處分:一、命令信託業解除或停止負責人之職務。二、停止一部或全部之業務。三、廢止營業許可。四、其他必要之處置。
  3. 行政信託業法 第48-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託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託業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
  4.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條 …事長、總經理或職責相當之人。但擔任財團法人或非營利之社團法人職務者,不在此限。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董事、監察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5.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3條 …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三年以上銀行或信託公司副總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主管領導能力…
  6.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4條 …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數位經…
  7.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5條 …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襄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二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有其他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信託專業知識…
  8.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8條 …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公司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二、擔任金融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任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三、銀行或信託公司工作經驗三年以上,並曾擔任銀行總行或信託…
  9.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3條 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依其職務之性質,分為下列三類:一、督導人員:總經理、總稽核、督導信託業務之副總經理及協理、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委員、依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之董事、監察人。二、管理人員:管理信託業務之經理、副理、襄理、科…
  10.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6-1條 …第五項同業公會所定規範於最近三年內予以撤銷登錄或予以停止執行職務處置期間尚未結束之情事:一、就影響客戶權益之事項為不實之說明。二、為獲取佣金不當勸誘客戶以異常頻率轉換投資標的。三、使客戶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獲利。四、以…
  11. 行政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17條 …經驗,應經同業公會審定並登錄之,除初任督導或管理人員得於擔任職務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時辦理登錄外,非經登錄,不得執行職務。人員有異動者,信託業應於異動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
  12.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者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職金融機構總機構副理以上或同等職務,且具有信託業務經驗達五年以上,成績優良。二、領有會計師或律師執照且具有實務工作經驗達五年以上。三、曾於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教授金融、會計、法律、信託等相關課…
  13.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代表全體委託人及受益人執行下列職務:一、以自己名義為受益人為有關信託之訴訟上或訴訟外之行為。二、受託人有違反其職務或其他重大事由時,得聲請法院將其解任,並另選任新任受託人。三、與受託人為集合…
  14. 行政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5條 …管轄法院、國外專業保管銀行定期報告事項等監督國外專業保管銀行職務執行之機制、國外專業保管銀行因交易相對人違約損失之承擔義務,並定期追蹤績效。五、前款再投資標的,其到期日以不超過兩年為限,並應符合本辦法規定及相關法令之限制…
  15.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6條 …發起人。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其代表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前項規定。
  16. 行政商業銀行設立標準 第18-1條 …信事業等專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並曾擔任總公司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有助於純網路銀行成功經營者。七、依第八條規定所檢附之營業計畫書,應併記載下列事項:(一)客戶身分確認機制。(二)經營純網路銀行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
  17.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人是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本條例規定為受益人之權益執行職務,並負忠實義務。(七)其他依法律或命令應查核之事項。
  18.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0條 …齡、國籍或註冊地、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就)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所具專業知識、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獨立性之情形。董事、監察人屬法人股東代表…
  19.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7條 …貢獻、環境保護制度、繼續經營及創造股東價值等。四、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人數、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全時員工薪資平均數及中位數,及前三者與前一年度之差異。五、資訊設備:主要資訊系統硬體、軟體之配置及維護、未來開發或購置計畫及…
  20. 行政票券金融公司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第6條 …有風險管理之專業能力,且不得擔任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部門之任何職務。二、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確認及交割人員不得互相兼任。三、訂定風險管理限額時,應評估自有資本對風險之承擔能力。四、設計及測試風險計測方法,並以市價評估衍生性…
  21. 行政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2條 …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外之任何職務。三、商業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轉投資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及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辦理…
  22.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8條 …之各個階段、所有科技環境等範圍、對子公司之監督與管理、適當之職務分工,且管理階層及員工不應擔任責任相衝突之工作。四、資訊與溝通:係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蒐集、產生及使用來自內部與外部之攸關、具品質之資訊,以支持內部控制其他組…
  23.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1條 …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為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先經審計委員會…
  24.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2條 …,予以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命令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解除其稽核主管職務:一、濫用職權,有事實證明從事不正當之活動,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圖謀損害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所屬專營電…
  25.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3條 …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以超然獨立、客觀公正之立場,執行其職務;職務代理,應由內部稽核單位人員互為代理。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
  26.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4條 …,對外洩漏或為己圖利或侵害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利益。三、因職務上之廢弛,致有損及所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等情事。四、對於以前曾服務之部門,於一年內進行稽核作業。五、對於以前執行之業務或與自身有利害關係案件…
  27.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如有違反者,應於二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28.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6-1條 …人以上者,應設置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及主管,不得兼辦資訊或其他與職務有利益衝突之業務,並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前項資訊安全專責單位如隸屬於資訊組織架構,應與資訊單位分別設置,以符合獨立運作之管理機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未符合…
  29. 行政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7條 …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報告之相關內部管理規範及作業程序,並提報董事會通過。
  30. 行政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榮譽國民之家組織準則 第3條 榮譽國民之家置主任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除臺北、花蓮及馬蘭榮譽國民之家置副主任二人外,餘置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