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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9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一、得貸與資金之對象。二、資金貸與他人之評估標準:(一)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資金貸與,應明定貸與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二)有短期…
  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0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將資金貸與他人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1條 公開發行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經董事會通過後,送各監察人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如有董事表示異議且有紀錄或書面聲明者,公司應將其異議併送各監察人及提報股東會討論,修正時亦同。公開發行…
  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2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一、得背書保證之對象。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明定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三、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背…
  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3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擬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公開發行公司應命該子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並應依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4條 公開發行公司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九條第六款之評估結果提董事會決議後辦理,不得授權其他人決定。公開發行公司與其母公司或子公司間,或其子公司間之資金貸與,…
  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5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資金貸與之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日期、資金貸放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資金貸與他人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形,並作…
  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6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貸與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餘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7條 公開發行公司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前,應審慎評估是否符合本準則及公司所訂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併同第十二條第五款之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決議後辦理,或董事會依第十二條第八款授權董事長在一定額度內決行,事後再報經最近期之董事會…
  1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8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事項,應建立備查簿就背書保證對象、金額、董事會通過或董事長決行日期、背書保證日期及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應審慎評估之事項,詳予登載備查。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至少每季稽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及其執行情…
  11.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19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背書保證因業務需要,而有超過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額度之必要且符合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所訂條件者,應經董事會同意並由半數以上之董事對公司超限可能產生之損失具名聯保,並修正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報經股東會追認之;…
  12.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0條 公開發行公司因情事變更,致背書保證對象不符本準則規定或金額超限時,應訂定改善計畫,將相關改善計畫送各監察人,並依計畫時程完成改善。
  13.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1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額。
  14.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2條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
  15.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3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16.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4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背書保證餘額。
  17.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5條 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二日內公告申報:一、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
  18.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或認列背書保證之或有損失且於財務報告中適當揭露背書保證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19.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1條 本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以下簡稱外國公司)辦理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者,應準用本準則規定辦理。外國公司無印鑑章者,得不適用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七條第四項之規定。外國公司依本準則規定計算之淨…
  20. 行政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第26-2條 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獨立董事者,於依第十五條第二項或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通知各監察人事項,應一併書面通知獨立董事;於依第十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送各監察人之改善計畫,應一併送獨立董事。公開發行公司已設置審計委員會者,第十五條…
  2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2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2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之發行條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2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3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普通公司債及其他未涉及股權之公司債,應檢具申請書,載明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前項之申請,主管機關自申請書件送達之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未表示反對者,視為核准。金融控股公司依第一項…
  2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4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及其他涉及股權之公司債,除依本辦法規定者外,應另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辦理。
  2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5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第三條第一項公司債以外幣計價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債券發行條件不得涉及新臺幣匯率。二、所募資金應以外幣保留。如需兌換為新臺幣使用,應以換匯交易或換匯換利交易方式辦理。三、於發行後一週內函報中央銀行備查…
  2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6條 轉換設立之金融控股公司,於設立後即得發行公司債。金融控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報)發行公司債:一、最近一次以合併基礎計算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有累積虧損者。但最近一年內該公司或該公司債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
  2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7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報)發行公司債,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退回:一、申請(報)書件或應記載事項不完備,未依限補正者。二、有第六條第二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三、前各次發行計畫未執行完成且無正當理由者。
  2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8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2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9條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得約定債券持有人之受償順序次於金融控股公司其他債權人。
  3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於核准後二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公司債,應依其規定辦理。金融控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