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第10條 法規: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於核准後二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公司債,應依其規定辦理。金融控股公司於核准發行期間,如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應就未發行部分重新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