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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9條 農藥之製造、加工或輸入,除本法另有規定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者外,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發給許可證。
  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0條 …免檢附田間試驗資料。四、成品農藥申請變更為較安全劑型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檢附田間試驗資料。五、申請核准登記之農藥屬安全性高或使用風險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免檢附部分或全部毒理試驗資料。第一項所定農藥標準規…
  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1條 主管機關為解決少量作物之有害生物缺乏防治藥劑,得進行農藥新增使用方法及其範圍之田間試驗,並得依實際情形推廣使用;其辦理程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2條 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未公告者,得參照其他可行之通用方法為之。
  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3條 …稱、劑型、有效成分種類及其含量、農藥使用方法及其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4條 農藥標示之使用或變更,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標示變更後,原標示應於六個月內更換之。前項農藥標示所用文字、應記載事項、警告與注意標誌樣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5條 …其他成分之種類及含量。四、農藥使用方法及範圍。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前項記載事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農藥標準規格變更時,有關農藥許可證應於變更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登記。
  8.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6條 農藥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前六個月內,得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展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前項申請展延,得免農藥標準規格之檢驗。經核准登記屆滿十五年之農藥,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
  9.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7條 …料或證明文件,申請農藥核准登記、許可證展延或變更登記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核准;已核准者,應予撤銷該農藥許可證。前項違規情節重大者,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其重行申請,應自不予核准或撤銷該農藥許可證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10.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進行安全評估,有危害人體健康或污染環境者,應依其必要性公告限制其使用方法、範圍,或公告為禁用農藥及廢止該農藥許可證。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已核准登記之農藥之使用方法及範圍進行藥效評估,有藥效不顯…
  1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19條 依本法規定廢止或撤銷許可證之農藥,中央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回收或銷毀該農藥。
  1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0條 …生設施與專任技術人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經濟部、勞動部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1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1條 經核准設立之農藥工廠,於訂購機器設備後,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購買試車所需之農藥原體。
  1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2條 農藥生產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或接受委託加工成品農藥。前項委託人及受委託人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3條 成品農藥分裝之委託,委託人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始得為之。受委託人以具備同一劑型設備之農藥工廠為限。前項委託終止或解除時,應由委託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核准。依第一項及前項核准或廢止核准之農藥,應辦理農藥標示變更。
  1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4條 農藥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受第九條規定之限制:一、專供試驗研究、教育示範或緊急防治之用。二、輸入後進行製造、加工、分裝等相關處理程序而專供輸出之用。三、製造或加工專供輸出之用。前項農藥不得在國內販賣或移…
  17.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5條 …申請輸入。經核准輸入之農藥原體,限於自用,不得轉讓。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6條 農藥販賣業者,應置專任管理人員,並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農藥販賣業執照後,始得營業。前項執照有效期間為五年,於期滿一個月前,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展延;其每次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未於…
  19.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7條 …、營業場所之地址。三、負責人之姓名。四、營業種類。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20.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29條 …其他業務,應將農藥隔離陳列貯存。六、備置簿冊或採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登記購買者姓名、住址、年齡、聯絡方式、購買農藥之名稱及數量,並保存三年。七、不得販賣予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八、詢問購買者之用途,非為核准…
  21.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0條 …項有變更時,應於歇業或變更後三十日內,報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農藥販賣業者,停止營業一年以上或歇業者,其農藥販賣業執照應予註銷。但停業有正當事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2.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1條 劇毒性成品農藥之名稱及購買者之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劇毒性成品農藥之批發或零售,主管機關得指定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登記之農藥販賣業者經營之。
  23.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3條 使用農藥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農藥。農作物或其產物上市前之農藥殘留量經檢驗結果,超過衛生主管機關所定農藥殘留容許量標準者,應經複驗或重新抽樣檢驗合格,始得販售。為維護人體安全、環境保護及生態保育,中央主管機關應訂…
  24.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4條 代噴農藥之業者,應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前項業者,應置經農藥使用訓練合格之技術人員實施代噴業務;其訓練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5.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5條 …藥種類分別記載其生產、輸入、購入、銷售之數量及交易對象,以備主管機關查核。前項記載資料應保存三年,並應定期陳報主管機關,其格式、內容、頻率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6.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6條 …或販賣業者,登載或宣播廣告前,應將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前項所定農藥廣告之申請、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7.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不列管之農藥,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但其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虛偽或誇張之情事。
  28.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39條 …注意安全;其運輸管理、倉儲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部定之。
  29.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0條 主管機關得派農藥檢查人員,進入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之營業場所、倉庫及製造、加工或分裝場所檢查,並得令其提出業務報告。前項所定農藥檢查之事項、抽驗、複驗、執行封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0. 行政農藥管理法 第43條 檢舉或協助查緝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者,主管機關除對檢舉人、協助人之姓名及身分資料保密外,並應給予獎勵;其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