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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14條 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
  2. 行政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第24條 各機關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財物處理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範圍內,有無於事前依照規定程序陳經核准。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申請採購,覈實配…
  3. 行政行政法人會計制度設置準則 第4條 行政法人會計制度之內容,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得視需要分章分節:一、總說明:應敘明行政法人之屬性,組織系統及所轄各部門名稱與職掌,並敘述會計制度訂定之沿革、適用範圍及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等重要內容。二、簿記組織系統:…
  4. 行政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普(抽)查資料處理及場地設備使用收費標準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5. 行政統計法 第4條 政府應辦之統計如下:一、基本國勢調查之統計。二、各機關依職掌編製之統計。三、各機關其他應辦之統計。前項統計之資料來源如下:一、執行職務之紀錄或行政查報。二、統計調查。三、其他機關或團體之有關資料。
  6. 行政統計法 第14條 執行統計調查之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出示有關證明文件,並主動告知受查者查證方式及給予查證機會。前項人員,不得假借執行職務之名取得未經授權蒐集之資料。辦理基本國勢調查及指定統計調查之人員,進行統計調查時,任何人不得規避、妨礙…
  7. 行政統計法 第24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基本國勢調查或指定統計調查之受查者經勸導後,屆期仍未答復或答復不實者,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之。
  8.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
  9.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基本國勢調查報告之編製,由中央主計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半年內,就重要調查資料編製初步統計結果。二、調查實施期間結束後二年內,就全部調查資料編製最終統計結果。並得視實際需要,增編專題研究報告。前項調查…
  10.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對業務相同或性質相同之統計所用名詞定義、分類及代碼等,應有一致性之規定;各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不得與上級政府主計機關之規定牴觸。
  11.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34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稱統計相關文件與資料,指辦理本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統計之統計結果表、報告、書刊、分析及其原始資料等。
  12.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各機關辦理統計業務之主計機構應協助所在機關長官建立各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之統計稽核及複查制度。
  13.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1條 有本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所定情形者,由各調查主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處理。
  14. 行政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2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15.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組織法 第4條 本學院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16. 行政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處務規程 第4條 綜合規劃組掌理事項如下:一、本學院年度訓練實施計畫之擬議及訓練成果之彙編。二、行政院所屬機關與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訓練需求調查、講座遴聘與資料庫建置運用及訓練評估。三、國內外訓練機關(構)、學術機構與相關組織交流合作之規劃及…
  17.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4條 行政法人應擬訂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備查。行政法人就其執行之公共事務,在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理)事會通過後,報請監督機關…
  18.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14條 行政法人置首長者,應為專任,由監督機關聘任或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六項、第十五條第五款及第六款有關董(理)事之規定,於前項所置首長準用之。行政法人置首長者,依第四條、第…
  19.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24條 原機關(構)現有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以下簡稱原機關駐衛警察),不願隨同移轉行政法人者,由主管機關協助安置;或於機關(構)改制之日依其適用之退職、資遣法令辦理退職、資遣,並一次加發七個月之月…
  20.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34條 原機關(構)改制為行政法人業務上有必要使用之公有財產,得採捐贈、出租或無償提供使用等方式為之;採捐贈者,不適用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六條、國有財產法第二十八條及第六十條相關規定。行政法人設立後,因業務需要得價購公有不動…
  21.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40條 行政法人因情事變更或績效不彰,致不能達成其設立目的時,由監督機關提請行政院同意後解散之。行政法人解散時,繼續任用人員,由監督機關協助安置,或依其適用之公務人員法令辦理退休、資遣;其餘人員,終止其契約;其賸餘財產繳庫;其相…
  22.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41條 本法於行政院以外之中央政府機關,設立行政法人時,準用之。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特定公共事務,直轄市、縣(市)得準用本法之規定制定自治條例,設立行政法人。
  23. 行政行政法人法 第42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24. 行政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 第4條 機關員額總數最高限為十六萬零九百人。第一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七萬四千六百人,第二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四萬零一百人,第三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一萬五千人,第四類人員員額最高為六千九百人,第五類人員員額最高為二萬四千三百人。本法施行後,行…
  25. 行政行政院遴聘派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作業辦法 第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或監察人: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三、執行董事或監察…
  26. 行政勳章遺失補發辦法 第4條 補發勳章應照補發時製作成本計算應收取之費用,於核定補發時通知受領人照繳。前項規定於外國人不適用之。
  27. 行政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第4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8. 行政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第4條 各機關因機關裁撤(併)、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而須精簡人員時,須擬訂精簡計畫,二級機關須報經一級機關同意,三級以下機關須報經二級機關同意後,依本辦法辦理優惠退離。前項精簡計畫,一年以辦理一次為限,每次最長七個月。每次精簡員…
  29. 行政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發給辦法 第4條 退休(伍)軍公教人員再任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俸(薪)給、待遇或公費之專任公職,或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及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且依相關法令規定未停止領受月退休金(俸)權利者,不發…
  30. 行政總統副總統及特任人員月俸公費支給暫行條例 第4條 本條例所定月俸及公費,依照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