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統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相關法規 統計法母法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指可直接取得職掌範圍內所需統計原始資料之機關。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不專屬於任何機關,指無任何直接關係之機關或有二個以上直接關係之機關。 本條定義的名詞 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