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43 / 200 頁
  1. 行政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與外國法事務律師執業許可證及其未受懲戒證明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2. 行政財團法人主管機關改隸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3.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4.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經合併許可後未依第八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向法院辦理登記,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仍未向法院辦理登記者,應廢止其許可,並應通知法院及合併前該管主管機關。
  5.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1條 財團法人因合併而有改隸之情形時,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6. 行政財團法人合併辦法 第12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施行。
  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條 為健全財團法人組織及運作,促進財團法人積極從事公益,增進民眾福祉,特制定本法。財團法人之許可設立、組織、運作及監督管理,除民法以外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法規定。
  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0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一、申請書。二、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並應檢附其遺囑影本。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簽名或印鑑清冊。五、願…
  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1條 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已許可者,應撤銷或廢止之:一、非以從事公益為設立目的。二、捐助章程規定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於自然人或以營利為目的之法人、團體。三、捐助財產未達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1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2條 主管機關應自受理申請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後六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三十日。經核准者,應發給許可文件。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由董事向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聲請登記,並應自法院…
  1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3條 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財團法人名義對外募集財物、辦理業務或為其他法律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募集所得或無償收受之財物,除依其他法律規定予以沒入外,應返還捐贈人;難…
  1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4條 財團法人不得以通謀、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將財產移轉或運用於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或由捐助人或其關係人擔任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違反前項規定者,處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1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5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時,有利益衝突者,應自行迴避。前項所稱利益衝突,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之情形。
  14.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6條 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15.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7條 前二條所稱利益,指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執行職務不當增加其本人或其關係人金錢、物品或其他財產上之價值。前項及前三條所稱關係人,指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親屬。
  16.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8條 財團法人應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所定之業務。
  17.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19條 財團法人財產之保管及運用,應以法人名義為之,並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資金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未依前項規定以法人名義保管及運用者,處行為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前項不得寄託或借…
  18.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21條 財團法人辦理獎助或捐贈者,應以捐助章程所定業務項目為限,並應符合普遍性及公平性原則。財團法人對個別團體、法人或個人所為之獎助或捐贈,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超過當年度支出百分之十:一、獎助或捐贈予捐助章程所定特定對象。…
  19.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31條 財團法人解散後,除因合併或破產而解散外,應即進行清算。前項清算程序,適用民法之規定;民法未規定者,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解散之財團法人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20.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41條 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一。但性質特殊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其總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監察人相互間、監…
  21.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5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解除其職務,並通知法院為登記:一、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二、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
  22.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61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主管機關得就其財產管理與運用方法、投資之項目與程序、績效評估、預決算之編審、核轉、董事、監察人之…
  23. 行政財團法人法 第71條 經認許之外國財團法人,於法令限制內,與同種類之我國財團法人有同一之權利能力。前項外國財團法人,其遵守我國法律之義務,與我國財團法人同。
  24. 行政財團法人基金計算及認定基準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25.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條 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26.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0條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
  27.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1條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行起訴。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
  28.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2條 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29.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3條 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30. 行政國家賠償法 第14條 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