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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2 / 200 頁- 行政訴願法 第6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之陳述。
- 行政訴願法 第65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 行政訴願法 第66條 言詞辯論之程序如左:一、受理訴願機關陳述事件要旨。二、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三、原行政處分機關就事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四、訴願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對他方之陳述或答辯,為再答辯。五、受理…
- 行政訴願法 第67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或參加人之申請,調查證據。但就其申請調查之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調查證據之結果…
- 行政訴願法 第68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提出證據書類或證物。但受理訴願機關限定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者,應於該期間內提出。
- 行政訴願法 第69條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囑託有關機關、學校、團體或有專門知識經驗者為鑑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無鑑定之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自行負擔鑑定費用時,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准予交付鑑定。受理訴願機關非有正當理由…
- 行政訴願法 第76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 行政訴願法 第86條 訴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
- 行政訴願法 第96條 原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原行政處分機關須重為處分者,應依訴願決定意旨為之,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
-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6條 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應於一小時內至主管機關指定之系統平臺通報。前項資通安全事件等級變更時,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定,續行通報。公務機關因故無法依第一項規定方式通報者,應於同項規定之時間內依其他適當方式通報,並註記無法…
- 行政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第16條 公務機關應配合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受通報機關規劃或辦理之資通安全演練作業,其內容得包括下列項目:一、社交工程演練。二、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演練。三、網路攻防演練。四、情境演練。五、其他必要之演練。特定非公務機關應依前項規…
- 行政資通安全情資分享辦法 第6條 各機關應就所接收之情資,辨識其來源之可靠性及時效性,及時進行威脅與弱點分析及研判潛在風險,並採取對應之預防或應變措施。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就指定之情資,通知接收情資之機關回報前項措施。
- 行政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 第6條 各機關維運自行或委外設置、開發之資通系統者,其資通安全責任等級為C級。前項所定自行或委外設置之資通系統,指具權限區分及管理功能之資通系統。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6條 主管機關應規劃並推動國家資通安全政策、資通安全科技發展、國際交流合作及資通安全整體防護等相關事宜,並應每年公布國家資通安全情勢報告、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概況報告及國家資通安全發展方案。前項情勢報告、實施情形稽核概…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16條 受稽核機關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向稽核機關提出改善報告,並由稽核機關連同稽核結果依指定之方式送交主管機關。稽核機關或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進行說明或調整。前三條及第一項資通安全維護計…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 第26條 特定非公務機關對於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業務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
- 行政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五項或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提出改善報告,應針對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稽核結果提出下列內容:一、缺失或待改善之項目及內容。二、發生原因…
- 行政機關公文傳真作業辦法 第6條 各機關對於內容涉及重要事項,須迅予處理之公文,得以先行傳真,事後應即補送原件之方式處理,並於文面註明。
- 行政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6條 機關保防工作人員平日處理公務,應登錄工作日誌,以為考核之依據。
- 行政機關保防工作人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16條 有左列各款事實之一者,依法究辦:一、包庇敵諜或叛徒者。二、循情或受賄縱放敵諜或叛徒者。三、洩漏國家機密,事證確鑿者。四、侵吞保防經費者。五、假借保防工作身分招搖,詐欺財物或勒索財物,事證確鑿者。
-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6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6條 下列各款之人,獲悉委員會之決議事項、操作計劃應行保密,不得於第八條所定之市場為買入或賣出行為:一、第五條第二項之管理委員會委員。二、第七條之執行秘書與工作人員。三、第八條所定接受委員會委託之專業機構從業人員。四、從前三款…
- 行政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6條 擔任本會志工團幹部或專業諮詢顧問滿一年,頒發感謝狀,以慰辛勞。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6條 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均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應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雙方當事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不在同一直轄市或縣(市)者,得向下列調解委員會擇一申請調解:一、消費者住(…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16條 關於消費爭議之調解,當事人不能合意但已甚接近,調解委員依本法第四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提出解決方案時,應將其意旨及內容記明或附於調解筆錄,並應於取得參與調解委員過半數簽名同意後,作成解決方案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前項解決方案…
- 行政消費爭議調解辦法 第26條 調解成立時,調解委員會應作成調解書,記載下列事項,並由當事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一、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如有參加調解之利害關係人時,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6條 受託人收受許可書後,應即辦理信託財產之移轉或處分、並於接受財產權移轉或處分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報。以宣言設立信託者,受託人於收受許可書後,應即將許可書連同法人決議及宣言內容登載於其主事務所所在地新聞紙,並…
-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6條 受託人職務解除或任務終了,或遺囑指定之受託人拒絕或不能接受信託者,本會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四十五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規定,因申請或依職權選任新受託人。
- 行政消費者保護公益信託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26條 公益信託因信託行為所定事由發生,或因信託目的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而消滅者,受託人應依本法第八十條規定,於消滅後一個月內,將消滅之事由及年月日,向本會申報。
- 行政消費者保護法 第6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