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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自來水法 第73條 凡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者,應於開工前檢具申請書、工程計劃書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後,始得施工。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自用自來水設備,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辦核准登記。
  2. 行政自來水法 第74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於工程完成後,應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查驗,並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查驗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合格,發給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證,始得供水。
  3. 行政自來水法 第75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登記之主要事項如有變更時,其所有人應於變更一個月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4. 行政自來水法 第76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
  5. 行政自來水法 第77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供應之自來水,其水質應合於本法第十條之規定。
  6. 行政自來水法 第78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所有人,應指定管理人;未經指定者,以該所有人為管理人。
  7. 行政自來水法 第79條 …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八十六條,於自用自來水設備適用之。
  8. 行政自來水法 第85條 自來水事業之主要設備有不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其修理或更換;如有發生危險之虞者,並應令其停止使用。
  9. 行政自來水法 第88條 自來水事業擴充、更換或拆除其主要設備時,應備具詳細計劃圖說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有關水利法所規定之有關水權、水源之水利建造物,並由主管機關核轉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之。
  10. 行政自來水法 第93條 …管承裝商之技工,應經考驗及格給予證書始得工作。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之量水器後至水栓間裝設工程,向自來水事業申請供水時,應檢附相關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核發之申請供水會員會籍證明單。但由自來水事業裝設、由自來水事業委託裝設或離…
  11. 行政自來水法 第95條 自來水事業之一切設備,地方政府及軍憲警人員,有隨時保護之責。
  12. 行政自來水法 第95-1條 法人、團體、個人於國內銷售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該產品應具省水標章。前項省水標章之核發、標示、有效期限、展延、廢止、撤銷、銷售與裝設之查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
  13. 行政自來水法 第97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第四十三條自來水事業必要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14. 行政自來水法 第97-1條 …有關之自來水事業取水、貯水、導水、淨水、送水、配水必要設施或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15. 行政自來水法 第97-2條 對前條第一項設施或設備之核心資通系統,以下列方法之一,危害其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輸入其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其電腦或相關…
  16. 行政自來水法 第98-1條 違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於國內銷售未具省水標章之用水設備、衛生設備或其他設備之產品,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17. 行政自來水法 第105條 …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者。五、違反第四十一條規定,將不動產或自來水設備擅自處分或設定負擔者。
  18. 行政自來水法 第106條 …申報者。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19. 行政自來水法 第110-1條 …簡易自來水事業之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於代管期間應將其供水系統設備、廠房、水權狀等列冊無償移交自來水事業使用管理。前項簡易自來水事業如為接管者,其所有權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將其供水系統設備、廠房等之所有權列冊無償點交使用。前二…
  20.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3條 …有電機技師資格。(二)室內配線、工業配線、配電線路裝修、用電設備檢驗、變壓器裝修、太陽光電設置、配電電纜裝修、輸電地下電纜裝修、輸電架空線路裝修、機電整合或電力電子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二、中級電氣技術人員:(一)…
  21.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4條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以下簡稱檢驗維護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登記,並於一個月內加入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始得營業;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不得拒絕其加入。
  22.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5條 …術人員二名以上。四、具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表所列之工具設備。前項第三款僱用之專任技術人員,應符合技術上與公共安全有關事業機構應僱用技術士之業別及比率(人數)一覽表規定中,檢驗維護業應僱用技術士之比率…
  23.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7條 …定受僱於檢驗維護業之專任技術人員,不得同時擔任電業、自用發電設備、電器承裝業、用電場所及其他檢驗維護業依法登記之職務。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查核前項人員是否同時擔任其他行業之職務,得向有關機關、團體或個人請求提供有關…
  24.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9條 …該檢驗維護業為投保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五、經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驗簽證之工具設備清冊。六、依第十二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前項第五款之工具設備清冊,應載明工具設備之名稱、廠牌及型號;表列須進行校正者…
  25.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電腦資訊系統,供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當地電業及相關用電設備檢驗維護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查核或查閱。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合格檢驗維護業之登記管理資料,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分別傳送至前項電腦資訊系統;變更時,…
  26.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0條 …改善並回報改善情形:一、未依規定檢驗維護。二、未備置法定工具設備。三、違反第六條規定。四、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五、違反第十二條規定。六、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七、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八、違反第十八條規定。
  27.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1條 …負責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四、公司已解散。五、設立登記之工具設備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轉讓、抵押,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補正之日起滿三個月未補正。六、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個月內補齊專任技…
  28. 行政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 第23條 …則所定檢驗維護業之各類登記執照、申請書表及檢驗維護業應備工具設備表等文件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29.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5條 自來水用戶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裝設用戶用水設備,其設計圖說應經自來水事業審定後始得施工;工程完竣,依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檢驗合格後,始得供水。
  30. 行政自來水法施行細則 第6條 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於私有土地內埋設水管或其他設備,必要時得請求當地警察或相關機關協助。自來水事業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於開始施工七日前以書面為之,敘明水管或其他設備經過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