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來水法 第76條 法規:自來水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相關法規 自來水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五章 自用自來水設備 第76條 自用自來水設備除因災變或緊急事故為緊急之供水外,如有餘水,經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得供應左列用途:一、當地尚無自來水,應居民之申請作暫時之供水。二、售與當地自來水事業轉為供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